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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1425刑初402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1-24   閱讀:

案??由    貪污受賄    

案??號    (2021)魯1425刑初402號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二部刑訴〔2021〕Z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曉慧、檢察官助理劉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戴金輝、劉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

自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250112.34元。案發(fā)后郭某某已將贓款全部退出。

(一)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郭某某使用元蔓項目部套取的備用金償還個人云A2××××福特汽車貸款126110.34元,償還個人住房貸款9257元。

(二)2020年5月,郭某某向冉某結算茶葉款時,以支付無縫鋼管款的名義超支1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購買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時的借款。

(三)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郭某某使用項目部虛列的臨時工工資支付個人購買眼鏡費用5080元、個人修理手表費用2508元、個人購物消費1345元,重復報銷加油款、住宿費等5812元。

二、受賄罪

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57049.25元。案發(fā)后郭某某已將贓款、贓物全部退出。

(一)2015年11月,郭某某收受周某所送浪琴手表一塊,購買價格為15394元。

(二)2018年1月,郭某某以周某妻子陳海霞的名義購買福特撼路者汽車一輛,在自身具有購買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為名要求周某為其支付購車款及相關稅費共計129667.25元,至案發(fā)時仍未歸還。

(三)2019年8月,郭某某收受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安排其業(yè)務員張彥鵬所送10萬元,后將該款用于支付個人購買的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房款。

(四)2019年12月8日,郭某某以買房需借款為由向周某索要8萬元,后將該款用于交納購買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房款,至案發(fā)時仍未歸還。

(五)2020年1月23日,郭某某在日照德潤福臨小區(qū)其家中收受周某現(xiàn)金2萬元、購買價格為11988元的五糧液白酒兩箱。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郭某某之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故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犯受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建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2、工作期間獲得多項榮譽,主動創(chuàng)新研發(fā)產品,為公司發(fā)展作出重大貢獻;3、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供養(yǎng),系家庭主要支柱。綜上,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庭審中,辯護人提供公司文件、專利證書等證實被告人在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并作為發(fā)明人之一獲得多項專利的情況。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

自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250112.34元。案發(fā)后郭某某已將上述贓款全部退出。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元蔓項目部套取的備用金償還個人云A2××××福特汽車貸款126110.34元,償還個人住房貸款9257元。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陳海霞個人客戶信息查詢、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2)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采購五金材料、支付臨時工工資)一宗、廢舊物資出售過磅單記錄表、過磅單一宗。

(3)李芝梅農業(yè)銀行尾號9076賬戶、安美農業(yè)銀行尾號1810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4)白俊農業(yè)銀行尾號4977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5)蔡慶衛(wèi)尾號7602、白永安尾號8875、刀秀英尾號6261、劉紹明尾號7020、羅金友尾號8867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6)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7)陳海霞興業(yè)銀行0511賬戶償還車輛分期貸款情況統(tǒng)計表一份。

(8)陳海霞興業(yè)銀行2112信用卡賬戶償還車輛分期貸款情況統(tǒng)計表一份。

(9)邵澤芳個人客戶檔案查詢、工商銀行尾號3937、尾號8903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10)郭某某個人客戶查詢、日照銀行尾號3538賬戶交易明細一宗。

(11)車牌號云A2××××福特汽車相關書證一宗。

(12)鐘某提供的《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付款明細一宗。

以上十二組書證證實陳海霞名下0511賬戶“備用金”的來源及去向。同時證實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元蔓項目部的五金材料款、廢舊材料處理款、臨時工工資經多個賬戶分別轉入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后又經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賬戶償還郭某某個人云A2××××福特汽車分期貸款共計126110.34元;經邵澤芳工商銀行3937、8903賬戶、郭某某日照銀行3538賬戶償還個人住房貸款9257元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李芝梅(元陽縣恒大工礦建材五金機電商行法定代表人)證實山東魯橋公司云南元蔓項目部的工作人員陳主任或聶科長曾以處理賬目為由,通過其找到劉澤林開過24446.3元的發(fā)票,后劉澤林將收到的元蔓項目部材料款湊整24450元轉至其農業(yè)銀行9076賬戶,其又將此款轉至項目部提供的1810賬戶的情況。

(2)王某(原魯橋公司物資公司職工)證實其在元蔓項目機料科主要負責貨物采購工作。元蔓項目2018年2月5日15號憑證支付給劉澤林材料費24446.3元資金申請單是其寫的,走的支付程序,但不知道24446.3元支付給劉澤林后具體怎么使用的。

(3)陳某1(原魯橋公司元蔓高速項目和紅河交通樞紐項目部機料科科長)證實元蔓高速項目部有些數(shù)量較小的建筑廢料,直接出售給個體戶白俊和吳靈靈,得款未記入項目部賬目,直接轉入個人賬戶用于處理項目部無法入賬的費用。經核對,白俊實際轉至郭某某提供的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116011元。

(4)陳某2(原魯橋公司京雄高速四標項目部工作人員)證實云南元蔓項目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其按郭某某要求以臨時工的名義虛列了劉紹明、刀秀英、蔡慶衛(wèi)、羅金有、王明、白永安6人工資做為項目上的備用金使用。同時證實其根據(jù)郭某某的安排要來上述6人中國銀行卡和密碼后交給了郭某某。

(5)田某(原魯橋公司創(chuàng)新中心主任)證實元蔓項目在聘用施工工人和結算工人勞務費過程中其負責支付勞務費時復核簽字,郭某某負責聘用總人數(shù)確認及考勤、工資的審批。郭某某曾說過通過虛報勞務派遣人員套取勞務費用來解決不好處理的費用,但不知道具體怎么操作的。其不清楚套取的劉紹明、刀秀英、蔡慶衛(wèi)、羅金有、王明、白永安6人勞務費用由誰持有掌握,也不知道6人工資卡在誰手中。

(6)陳海霞(系周某的妻子)證實2018年以其名字辦理貸款購買一輛福特撼路者汽車(車牌號為云A2××××),其辦理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借記卡是用于其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信用卡車輛分期還款,0511借記卡在填寫銀行開戶信息時根據(jù)周某指示預留的聯(lián)系方式是郭某某的手機號。0511借記卡辦出后給了周某,具體這個銀行賬戶日常由誰管理、與他人之間因何原因產生交易均不清楚。同時證實聽周某說該車平時租賃給山東魯橋集團使用。

(7)鐘某(系郭某某的妻子)證實2019年其和郭某某購買日照市,郭某某沒有說過購房資金的來源,房貸是否還完、怎么還的其均不知情。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其在擔任元蔓項目部經理期間,為處理費用,安排他人通過偽造虛假采購手續(xù)的方式,套取出五金材料款24446.3元,后經多次轉賬,將套取的該款轉至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中。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5月27日,元蔓項目部出售給白俊廢舊物資所得款項,其中116011元分多次轉入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2020年1月5日其將元蔓項目部虛列的蔡慶衛(wèi)等六名臨時工工資轉到陳海霞0511賬戶中共計108400元。其使用上述資金通過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賬戶償還個人云A2××××福特汽車分期貸款共計126110.34元;通過邵澤芳尾號3937、8903賬戶、郭某某尾號3538賬戶償還個人住房貸款9257元。

4.電子數(shù)據(jù)

陳某1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QQ聊天記錄截圖證實白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至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廢舊鋼材款的情況。

(二)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向冉某結算茶葉款時,以支付無縫鋼管款的名義超支1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購買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時的借款。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左某提供的銀行賬戶明細截圖證實左某尾號8501銀行賬戶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尾號4072銀行賬戶(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轉入260000元,并于當日轉賬至冉某尾號7520銀行賬戶250000元。

(2)冉某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拿貨對賬明細復印件一宗證實郭某某和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云南項目部購買茶葉等特產的情況。

(3)冉某提供的銷貨明細單證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云南項目部購貨情況。

(4)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材料購銷合同等一宗證實合計付款金額702520元,其中2019年5月2日,該公司根據(jù)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開具的5張金額共計440020元的采購“無縫鋼管”發(fā)票分別于2019年5月2日、2020年12月1日支付300000元、140020元貨款的情況。

(5)冉某提供的賬戶明細證實2020年12月4日吳某尾號9832銀行賬戶轉賬至尾號7520賬戶(冉某)貨款140020元的情況。

(6)郭某某建設銀行尾號7418賬戶、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交易明細證實2020年3月26日、3月27日郭某某建設銀行尾號7418賬戶分別收到遲某尾號6833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單寶華尾號2954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并于3月27日轉賬至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3月30日由鐘某賬戶轉賬至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

(7)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廣發(fā)銀行尾號0130、左某廣發(fā)銀行尾號4379、冉某建設銀行尾號7520、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交易明細一宗證實2020年5月2日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廣發(fā)銀行尾號0130賬戶收到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轉賬300000元;5月9日轉至左某廣發(fā)銀行尾號4379賬戶100000元、200000元;同日由左某賬戶轉至冉某建設銀行尾號7520賬戶264800元;5月10日由冉某賬戶轉至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100000元;同日由趙峻德賬戶轉至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100000元;5月13日由鐘某賬戶分別轉至遲某招商銀行尾號6833賬戶50000元、單寶華尾號6666銀行賬戶50000元。

(8)鐘某提供的《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付款明細一宗證實郭某某、鐘某購買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房產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陳某1(原魯橋公司元蔓高速項目和紅河交通樞紐項目部機料科科長)證實元蔓項目沒有在蒙自恒進采購過任何建材,包括無縫鋼管。郭某某以需要處理財務無法入賬的費用為由,安排其通過左某與蒙自恒進簽訂兩份虛假建材采購合同,并支付給蒙自恒進及吳某材料費共計702520元,但不清楚這筆資金的真實用途。

(2)冉某(經營蒙自冉某食品經營部)證實郭某某和項目部經常在其處購買茶葉和三七等云南特產,因其開具的茶葉發(fā)票無法在項目部入賬,所以其通過左某找到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吳某談好,由項目部的人去跟吳某對接,開具建材發(fā)票,后項目部將錢打到發(fā)票中對應的賬戶,經左某扣除稅款后將錢再打給其。其中其收到一筆264800元貨款后,郭某某讓其幫忙支付一筆10萬元貨款,當天其將貨款中的10萬元轉賬至郭某某指定的趙峻德建設銀行賬戶。

(3)吳某證實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和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左某曾讓其幫冉某向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開具了兩次無縫鋼管發(fā)票,金額共計702520元,吳某收到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轉賬扣除2500元費用后,將錢分別轉至左某銀行賬戶260000元、300000元,轉至冉某銀行賬戶140020元。

(4)左某證實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冉某找到其要求其幫忙找一家能開建材發(fā)票的企業(yè),給朋友陳某1開幾十萬的發(fā)票,其幫冉某聯(lián)系了吳某。后來其按吳某要求將建設銀行尾號8510賬戶收到的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26萬元扣除1萬元稅款后轉給冉某25萬元,將廣發(fā)銀行尾號4379賬戶收到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轉入的10萬元、20萬元共扣除35200元稅款轉給冉某264800元的情況。

(5)遲某證實2020年3月份,郭某某在購買日照房產時借過其5萬元錢,是2020年3月26日其通過招商銀行尾號6833賬戶轉賬給郭某某建設銀行尾號7418賬戶。過了兩個月郭某某償還了5萬元借款,是2020年5月13日通過郭某某家屬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轉入其招商銀行尾號6833賬戶的情況。

(6)車某證實2020年5月10日,從冉某建設銀行尾號7520賬戶轉到其女婿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的100000元,是郭某某安排轉的,錢到賬后其按郭某某要求讓趙峻德將這100000元轉到郭某某妻子鐘某尾號5442的銀行賬戶。

(7)趙峻德(系車某的女婿)證實其按照岳父車某要求,于2020年5月10日將其建行銀行尾號4051賬戶接收的冉某建設銀行尾號8752賬戶100000元轉到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其不認識鐘某、冉某。

(8)鐘某(系郭某某的妻子)證實其認識遲某、單寶華,二人是郭某某同事,其根據(jù)郭某某的要求將2020年5月10日趙峻德轉入其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的10萬元,于5月13日分別轉至遲某招商銀行6833賬戶、單寶華6666賬戶各5萬元。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2020年3月份其購買日照樓房時借了遲某和單寶華10萬元。2020年5月份元蔓項目部在結算冉某茶葉欠款時,因為茶葉款無法在項目部賬上直接報銷,其讓項目部辦公室主任陳某2聯(lián)系冉某通過蒙自恒進建材經營部以無縫鋼管的名義虛開發(fā)票用于支付冉某的茶葉款。2020年5月份在結算茶葉款時多支付給冉某10萬元,其以幫忙支付費用名義讓冉某將多支付的10萬元轉到車某女婿趙峻德賬戶,后趙峻德按其要求將10萬元轉給其妻子鐘某,其讓鐘某用這10萬元償還了遲某和單寶華的借款。

4.電子數(shù)據(jù)

冉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左林和冉某的微信聊天情況。內容:左林“開票440020稅額35200元”冉某“好的,到時候我告訴他”、左林轉發(fā)轉賬截圖“264800元”,冉某“收到”。

(三)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使用項目部虛列的臨時工工資支付個人購買眼鏡費用5080元、個人修理手表費用2508元、個人購物消費1345元,重復報銷加油款、住宿費等5812元。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一宗證實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該公司支付外聘人員工資的情況(其中外聘人員包含蔡慶衛(wèi)、白永安、刀秀英、劉紹明、羅金有、王明)。

(2)蔡慶衛(wèi)、白永安、刀秀英、劉紹明、羅金有、王明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工資統(tǒng)計表一宗證實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上述六人工資合計金額679419.45元。

(3)蔡慶衛(wèi)中國銀行尾號7602、劉紹明中國銀行尾號7020、白永安中國銀行尾號8875交易明細一宗證實2019年7月13日劉紹明尾號7020賬戶POS消費5080元(摘要:寶島眼鏡);2019年9月26日白永安尾號8875賬戶POS消費2508元(摘要:北京精時恒達鐘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蔡慶衛(wèi)尾號7602賬戶POS消費1005元、340元(摘要:利群集團日照購物廣場有限公司)。

(4)保修單(41004374)、POS小票證實浪琴手表修理費用2508元,于2019年9月26日8875賬戶POS消費2508元。

(5)劉某經辦郭某某重復報銷發(fā)票統(tǒng)計表、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一宗證實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蔡慶衛(wèi)、白永安、刀秀英、劉紹明、羅金有賬戶支付郭某某加油款、住宿費等公務支出5812元后,郭某某又在項目部重復報銷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陳某2(原魯橋公司京雄高速四標項目部工作人員)證實云南元蔓項目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其按郭某某要求以臨時工的名義虛列了劉紹明、刀秀英、蔡慶衛(wèi)、羅金有、王明、白永安6人工資當項目上的備用金使用,財務賬目顯示6人總計通過勞務派遣公司領取工資679419元。其按郭某某安排要來6人中國銀行卡和密碼后交給了郭某某。

(2)田某(原魯橋公司創(chuàng)新中心主任)證實元蔓項目在聘用施工工人和結算工人勞務費過程中其負責支付勞務費時復核簽字,郭某某負責聘用總人數(shù)確認及考勤、工資的審批。其不清楚項目部套取的劉紹明、刀秀英、蔡慶衛(wèi)、羅金有、王明、白永安6人勞務費用由誰持有掌握,也不知道6人工資卡在誰手中。同時證實郭某某曾給其說過通過虛報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費來解決不好處理的費用的事,但是具體是怎么操作的其不知道。

(3)劉某(原魯橋公司辦公室科員)證實在元蔓項目和紅河交通樞紐項目時,其曾經手報銷郭某某差旅費,其將報銷款都給了郭某某。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證實其在云南項目部任職期間,為處理超支接待等費用,通過在項目部虛列臨時工工資方式套取資金。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羊雞高速、元蔓高速項目部賬目中以蔡慶衛(wèi)、白永安、刀秀英、劉紹明、羅金有、王明六人名義虛列臨時工工資679419.45元。此6人的中國銀行卡是陳某2提供的。其使用以上人員銀行卡支付加油款、住宿費等公務支出后在項目部賬目中報銷5812元后將此款據(jù)為己有。2019年7月13日,其使用虛列的劉紹明工資卡在昆明官渡區(qū)家樂福超市一樓寶島眼鏡店支付個人購買眼鏡費用5080元。2019年9月26日,其使用虛列的白永安工資卡在昆明萬達雙塔精時恒達名表專修店支付個人修理浪琴手表費用2508元。2019年12月8日、9日,其使用虛列的蔡慶衛(wèi)工資卡在日照市利群購物廣場分別消費1005元、340元的情況。

二、受賄罪

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57049.25元。案發(fā)后郭某某已將收受的上述財物全部退出。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5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收受周某所送浪琴手表一塊,購買價格為15394元。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物證

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扣押清單證實2021年6月3日,齊河縣監(jiān)察委扣押郭某某銀色浪琴手表一塊等涉案財物情況。

2.書證

臨沂亨得利商貿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2015年11月1日出售一枚型號為L2.708.4手表獨立號為43254173的浪琴牌手表,銷售價格為15394元。

3.證人證言

周某(系攀枝花興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實其因看到郭某某比較喜歡浪琴手表,于2015年11月份在臨沂亨得利商貿有限公司花15394元購買了一只浪琴手表,然后將浪琴手表連同發(fā)票一起送給了郭某某,用于維系好兩人的關系。同時證實在羊雞高速工程施工和驗收方面,郭某某對其比較照顧。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5年11月份,其在彌勒瀘彌高速項目部辦公室接受周某送的一塊浪琴名匠手表,發(fā)票顯示購買地是臨沂亨得利,其對該表銷售價格15394元沒有異議。同時證實周某是臨沂祥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和攀枝花興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周某的建筑公司與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是合作單位,其和周某是通過項目施工認識,普通朋友關系。

5.鑒定意見

中國商業(yè)聯(lián)合會鐘表眼鏡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2021年7月20日出具的鑒定報告證實型號為L2.708.4手表獨立號為43254173的手表為瑞士制造浪琴品牌的腕表。

(二)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周某妻子陳海霞的名義購買福特撼路者汽車一輛,在自身具有購買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為名要求周某為其支付購車款及相關稅費共計129667.25元,至案發(fā)時仍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陳海霞的興業(yè)銀行0511賬戶還款明細及興業(yè)銀行信用卡賬戶分期還款明細證實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7月6日陳海霞興業(yè)銀行0511賬戶信用卡還款合計149110.34元,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7月6日陳海霞興業(yè)銀行信用卡賬戶還款156381.6元(含分期費用及提前還款手續(xù)費)。

(2)昆明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提供車牌號云A2××××福特車輛檔案資料一宗證實2018年1月26日,陳海霞購買福特車輛價稅合計277420元,交納車船稅390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950元。登記手機號碼尾號為3999(該號碼系郭某某的)。

(3)昆明健中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一宗證實車輛金額277420元,付款方式為2018年1月18日預付5000元;2018年1月26日周某云南省農村信用社尾號1279賬戶POS消費134420元;2018年1月26日陳海霞信用卡尾號2112賬戶POS消費138000元。兩份POS結算單上均有陳海霞簽字。

(4)周某名下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賬戶尾號1279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月25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轉入購車款70000元;2018年1月26日,POS消費134420元(對方戶名:昆明健中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8年1月31日,轉入待報解車購稅專戶23711.11元(購置稅)。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華支公司提供的云A2××××車輛2018年1月26日購買保險交費憑證證實廣發(fā)銀行尾號9858賬戶(周某)交納8874.88元保險費。

(6)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的交易記錄、陳海霞興業(yè)銀行0511償還車輛分期貸款情況統(tǒng)計表證實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7月6日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信用卡還款和轉賬共計149110.34元。其中2019年1月14日,郭某某尾號3221銀行賬戶轉入3000元。2019年1月21日,周某尾號1279銀行賬戶轉入20000元。

(7)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賬戶交易明細、陳海霞興業(yè)銀行2112信用卡賬戶償還車輛分期貸款情況統(tǒng)計表證實陳海霞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賬戶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7月6日共償還汽車貸款156381.6元。

(8)鐘某中國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交易明細、郭某某建設銀行尾號7654賬戶交易明細、郭某某民生銀行尾號3221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月26日,郭某某建設銀行尾號7654賬戶余額61078.58元;2018年1月25日郭某某民生銀行尾號3221賬戶余額56763.74元;2018年1月24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余額84227.76元。

(9)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辦公車輛租賃協(xié)議、生產用車租賃合同一宗;陳海霞建設銀行尾號0756賬戶、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交易明細一宗證實云A2××××福特汽車租賃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元蔓項目、紅河交通樞紐項目部使用,郭某某收取租金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周某證實2018年1月,郭某某說看中一款福特撼路者越野車,是用其妻子陳海霞的名義購買,然后租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但郭某某因錢不夠要辦分期付款,需要其拿10萬元首付,后期車貸還款由郭某某償還。2018年1月25日郭某某的妻子鐘某尾號5442號賬戶轉入其信用社尾號1279賬戶7萬元。2018年1月26日其和陳海霞去昆明健中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陳海霞名義購買福特撼路者越野車,共支付了購車款277420元,其中7萬元是郭某某的,138000元車輛分期貸款是郭某某償還。后其又支付了23711.11元購置稅、390元車船稅、8874.88元車輛保險。另外在郭某某償還車輛分期貸款的過程中,其代償還了27271.26元。經計算,在郭某某購買越野車過程中,其一共支付了129667.25元。郭某某沒有向其出具借條或收據(jù),至今沒返還購車款。同時證實云A2××××福特汽車租賃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租金由郭某某收取。

(2)陳海霞(系周某的妻子)證實車牌號為云A2××××號福特撼路者汽車是登記在其名下,購置價格大約20余萬元,購置時間是2018年。記得當時是用其興業(yè)銀行尾號2112信用卡辦理的貸款。為了償還尾號2112信用卡車輛分期還款專門辦理了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賬戶,0511賬戶預留的聯(lián)系方式是郭某某的手機號,卡辦出后交給了周某。聽周某說過該車輛平時租賃給山東魯橋集團使用。

(3)鐘某證實其對其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于2018年1月24日轉賬至周某云南省農村信用社尾號1279賬戶7萬元,備注為“購車款”的交易不知情。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1月,云南元蔓項目請示公司同意租賃一輛四驅越野車后,其有了買車租給公司賺取租賃費的想法,然后去昆明健中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看中白色福特撼路者四驅豪華版越野車并談妥了價格。買車時因手頭不寬裕,其找到周某提出向周某借10萬元,后周某去交納購車款和辦車輛手續(xù)并提車。車輛登記在陳海霞名下,車牌號是云A2××××。經查看昆明健中岡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結算單、車輛檔案資料,周某共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保險費310395.99元,其讓鐘某轉到周某尾號1279賬戶7萬元購車款,并于2018年1月31日將13.8萬元辦理了車輛分期還款。為還款方便,其讓周某以陳海霞名義開設了興業(yè)銀行尾號0511借記卡綁定了陳海霞尾號2112興業(yè)銀行信用卡,銀行預留的是其手機號。其將項目部的預備金存入0511借記卡中,每月定期扣款。經計算,周某和陳海霞亦償還該車貸款27271.26元。該車購買后其將此車租賃給山東魯橋公司云南元蔓項目、紅河交通樞紐項目部使用,由其領取租金。其沒有向周某或陳海霞出具借條或收條。

(三)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收受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安排其業(yè)務員張彥鵬所送10萬元,后將該款用于支付個人購買的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房款。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張彥鵬同志在我公司工作的相關情況說明》證實張彥鵬自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間在該公司工作,其中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間在元蔓項目部工作,從事合同簽訂、結算、收款等工作。

(2)云南紅河州招募ETC監(jiān)控門架供應商材料、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詢價單、ETC門架采購二輪報價清單、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的材料購銷合同證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經詢價多家公司后與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材料購銷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制作ETC門架,每噸單價10200元,8噸一套,共計38套,合計金額3100800元。

(3)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記賬憑證、資金支付審批封面、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項目資金申請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料單等材料一宗證實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關于ETC門架采購合同的情況以及支付給云南建投ETC門架材料款的情況。

(4)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門架購銷合同、鋼模板加工合同、路橋機械事業(yè)部經營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工資發(fā)放審批表、工資提成明細表、薪資明細表、中國銀行付款回單等一宗證實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機制及以工資形式發(fā)給張彥鵬10萬元,于2019年9月12日轉賬至張彥鵬中國銀行尾號1045賬戶的情況。

(5)張彥鵬中國銀行尾號1045賬戶、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的交易明細一宗證實2019年9月17日、9月19日,張彥鵬中國銀行尾號1045賬戶轉入張彥鵬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兩筆各5萬元;2019年9月20日,張彥鵬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轉入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10萬元;2019年11月23日,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轉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10萬元;當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轉入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25萬元。

(6)鐘某提供的《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付款明細一宗證實郭某某、鐘某購買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房產的情況,其中2019年11月23日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收到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支付房款25萬元。

2.證人證言

(1)鐘某證實其不認識趙峻德,認為其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于2019年11月23日由趙峻德轉入10萬元這筆錢是郭某某讓轉的,轉給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是郭某某要求其辦理的。

(2)王某(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物資公司職工)證實云南省紅河州專項ETC門架建設項目由云南建投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投標后承建38套ETC門架,簽訂合同價格與投標價格一致,合計金額3100800元,也是按照合同價格實際支付的。

(3)張彥鵬(原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經營部紅河片區(qū)負責人)證實該公司向山東高速元蔓項目部銷售ETC門架,其和郭某某商定的底價是每噸9500元,郭某某提出合同上每噸多加700元,張彥鵬向云南建投分管領導李某匯報,李某與公司領導商議同意后,簽訂了每噸為10200元合同。2019年9月云南建投公司以工資的形式發(fā)到其中國銀行尾號1045賬戶10萬元,其分兩筆5萬元共計10萬元轉到其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后又轉至郭某某提供的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這樣云南建投公司一共返還郭某某10萬元ETC門架材料費。

(4)李某(系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實該公司和山東魯橋公司之間的ETC門架業(yè)務是張彥鵬聯(lián)系的,最終商談的底價是每噸9500元。在商定合同單價后,張彥鵬向公司匯報,山東魯橋公司云南片區(qū)負責人郭某某提出每噸多加700元,多加的錢再返給他,為了以后雙方可以有更多的合作交流,李某經與公司領導商議后同意,最終按照10200元的單價簽訂的ETC門架購銷合同。云南建投公司一共返還郭某某10萬元ETC門架材料費,這10萬元通過公司財務走手續(xù),以獎勵張彥鵬個人績效的名義將10萬元打到張彥鵬的工資卡上,由張彥鵬轉交給郭某某的情況。

(5)車某證實2019年9月20日,從張彥鵬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轉入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100000元,是郭某某安排轉的。2019年11月23日,其讓趙峻德將這100000元轉到郭某某妻子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

(6)趙峻德(系車某的女婿)證實其按照車某要求,于2019年11月23日將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接收的張彥鵬招商銀行尾號5861賬戶100000元轉到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5月份,魯橋公司云南專項項目部負責施工山東高速云南境內ETC門架施工,公司安排其負責ETC專項項目。其與云南建投建筑機械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張彥鵬協(xié)商后,確定每噸10200元價格讓云南建投建筑機械公司供應ETC門架,并簽訂了采購合同。在魯橋公司支付云南建投建筑機械公司部分材料款后,張彥鵬說可以給其或項目部處理10萬元費用。其同意后向車某要了他女婿趙峻德的賬號,通過微信發(fā)給了張彥鵬,2019年9月20日張彥鵬把10萬元轉給趙峻德后告知了其。后來其因購買日照房產缺錢,其讓車某用趙峻德的賬戶將錢轉給妻子鐘某,2019年11月23日趙峻德建設銀行尾號4051賬戶轉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10萬元,同日連同其他資金湊了25萬元轉給了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用于交納購房首付款。

(四)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買房需借款為由向周某索要8萬元,后將該款用于交納購買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房款,至案發(fā)時仍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周某名下尾號3926銀行卡交易明細一宗證實該賬戶于2019年12月9日向鐘某尾號5442銀行卡轉入8萬元。

(2)鐘某名下尾號5442銀行卡交易明細一宗證實該賬戶2019年12月9日由周某尾號3926銀行賬戶轉入8萬元,2019年12月17日鐘某轉至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392373元,余額13431.93元。

(3)鐘某提供的《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付款明細一宗證實郭某某、鐘某購買日照天寧置業(yè)有限公司房產的情況。

(4)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雞石高速公路燕子洞段和異龍湖段安全隱患改造工程燕子洞BC匝道土建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記賬憑證一宗證實攀枝花興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燕子洞工程及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相關工程款的情況。

(5)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材料、寶能滇池九璽花園項目認籌登記申請、認購協(xié)議書、轉賬憑證、收付款業(yè)務回單、收款收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登記備案表等材料一宗。

(6)周某名下尾號1990銀行卡、張偉名下尾號9393銀行卡、陳海霞名下尾號0756銀行卡、冉某名下尾號7520銀行卡、王迎迎名下尾號2188銀行卡交易明細一宗。

以上(5)、(6)證據(jù)證實郭某某、鐘某購買云南房產及首付款來源情況。

2.證人證言

(1)周某證實2019年底,郭某某以需要湊錢交買房首付款為由向其借8萬元,當天(2019年12月9日)其通過建設銀行尾號3926賬戶將8萬元轉入鐘某建設銀行尾號5442賬戶中。郭某某沒有出具借條或收條,沒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其沒有向郭某某催要過本金或利息,郭某某亦未償還。當時郭某某是魯橋公司云南區(qū)域事業(yè)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其答應借錢是想和郭某某搞好關系,以便承包更多的工程,獲得更多的利益。2021年2月份支付燕子洞異龍湖工程款時,郭某某幫忙要回工程款220萬元。同時證實郭某某和鐘某在云南昆明購買房產時,曾向其借款90萬元,周某連同之前郭某某用挖掘機頂賬的20萬元,分多次向鐘某提供的邵澤芳、王迎迎銀行賬戶轉賬110萬元的情況。

(2)陳某3(原魯橋公司楚大高速項目部總工程師)證實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其任云南雞石高速燕子洞段和異龍湖段安全隱患改造工程負責人。在燕子洞工程中,攀枝花興岳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主要負責燕子洞段的B、C服務區(qū)匝道的改擴建和路面工程,2018年6月底全部完工,2019年之后還有243萬工程款未付。2021年2月通過郭某某的協(xié)調,扣除23萬元質保金后紅河交通樞紐項目部代付了周某燕子洞工程欠款220萬元的情況。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證實2019年12月份其交日照天寧君悅府樓房首付款時,向周某借8萬元,截止案發(fā)其未將借款還給周某。其借款時沒給周某寫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當時其向周某借錢時是打算還的,因其年薪幾十萬,還給周某這8萬元不用很長時間,后來其將挖掘機讓周某置換了20萬元后沒向周某要,想著雙方抵頂了。在其購買云南昆明房產時,又向周某借款90萬元,周某轉款110萬元,其中包括了置換挖掘機的20萬元,雙方都默認前期的借款算送了,所以其有錢了也沒有還給周某。其認為周某一直未催要借款是想跟其搞好關系,獲得更多的利益。其曾幫助周某要回“燕子洞”工程款220萬元。

4.電子數(shù)據(jù)

周某手機保存的陳某3與郭某某2021年2月4日微信聊天截圖、周某與郭某某短信記錄截圖證實陳某3向郭某某匯報支付給周某220萬燕子洞工程款的事實。

(五)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日照德潤福臨小區(qū)其家中收受周某現(xiàn)金2萬元、購買價格為11988元的五糧液白酒兩箱。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蘭陵縣樂誠商貿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開元樂家商城銷售小票證實2020年1月22日售出兩箱52°五糧液白酒,價款為11988元。

(2)周某名下尾號3926銀行卡交易明細一宗證實周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ATM機取款四筆,共計2萬元。

2.證人證言

(1)周某證實2020年1月23日周某在建設銀行日照分行ATM機分四次提取2萬元現(xiàn)金,連同前一天在臨沂市蘭陵縣開元超市購買的2箱52°五糧液白酒(價值11988元)送到郭某某家中,目的是想和他搞好關系,承包更大的工程。

(2)鐘某證實其對周某在2020年1月23日(臘月29)到德潤福臨小區(qū)家中給郭某某留下2萬元現(xiàn)金和2箱五糧液的事記不清了。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20年春節(jié)前一天中午,周某到其家中,給了其2萬元現(xiàn)金,還送了2箱52°五糧液白酒,其認可兩箱白酒共計11988元。

本案中還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物證

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扣押清單一宗證實齊河縣監(jiān)察委扣押郭某某涉案款共計591767.59元的情況。

2.書證

(1)戶籍證明及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郭某某的基本信息,案發(fā)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無前科的情況。

(2)中共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委員會出具的郭某某個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書、崗位職責一宗證實被告人郭某某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任該公司蒙自繞城高速公路(羊雞段)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部項目副經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該公司紅河州彌瀘高速項目經理部第六分部項目經理、元蔓高速第十一標一工區(qū)項目部經理、云南區(qū)域事業(yè)部副經理(主持工作),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任該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3)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等一宗證實本案由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齊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齊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4月28日對此立案調查,并于5月6日對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4)齊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21年5月6日,郭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調查期間郭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

(5)留置訊問單、訊問單、詢問通知書、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委托鑒定書等程序性文書一宗證實本案程序合法、證據(jù)來源符合法律規(guī)定。

(6)提請批準延長留置時間申請書、批準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證實因工作需要,對郭某某延長留置時間一個月。

(7)郭某某個人檢查、懺悔書證實被告人郭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愿意接受懲罰,希望對其寬大處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8)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證實該公司原名稱“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更名為“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9)山東魯橋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查詢信息,證實該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

(10)山東高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文件證實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已被公司給予開除處分并解除勞動合同,亦被開除黨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應數(shù)罪并罰。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贓款、贓物已全部退出,積極繳納罰金,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某退繳的贓款591767.59元,其中貪污款項250112.34元返還原單位;受賄款項341655.2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本案扣押的浪琴手表一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慶勇

審 判 員  紀慶華

人民陪審員  董淑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張淑潔

書 記 員  王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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