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0)皖13刑終581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皖1302刑初52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3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無號“金藝”牌電動三輪車沿宿州市宿固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淮河路高架橋北側時,與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吳某推行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駕車逃逸。被害人吳某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吳某系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吳某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吳某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證人趙某、時某、江某、劉某、王某的證言、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其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能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雙方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余款15萬元仍盡力賠償。請求判處緩刑。
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上訴人王某某適用緩刑。本案屬于過失犯罪,因當天晚上下雨且事發(fā)路段路燈不亮。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沒有再犯可能性,一貫表現(xiàn)良好。王某某積極籌措資金盡了最大的努力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家屬也希望法院判處緩刑。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有利于保護被害人親屬的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王某某改造以及家庭的穩(wěn)定。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向法庭舉證了宿州市埇橋區(qū)永安鎮(zhèn)夏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借條,證明村民王某某為人忠厚,樂于助人,無不良行為。一家四口,其父親年邁,需要人照顧,兒子上大學,家庭無收入來源。借款賠償。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另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某家人主動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其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過失犯罪,上訴人王某某盡最大努力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的親屬出具諒解書。王某某認罪、悔罪,且宿州市埇橋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王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上訴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302刑初52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曉紅
審判員 王 鵬
審判員 祁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黃延續(xù)
書記員尹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