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622刑初610號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1﹞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戴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9日9時許,被告人沈某某駕駛皖S×××××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蒙城縣側(cè)路段時,先撞到駕駛電動三輪車的鄧某,后又撞到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徐某和行人陳某,致被害人鄧某、徐某、陳某受傷,徐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沈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沈某某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沈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沈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沈某某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jié)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