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1)皖0223刑初271號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1]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潘禮銀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某及其辯護人朱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俞某經(jīng)朋友介紹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周某購買鞋子、衣服等日常用品,發(fā)現(xiàn)周某用于收取貨款和確認訂單發(fā)貨的微信號系不同的人使用,可能存在收款和發(fā)貨不同步的情況。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俞某申請了一個微信號,將微信號的頭像和昵稱換成周某用于收取貨款的微信頭像和昵稱,自己給該偽裝的微信號轉賬,將轉賬截圖發(fā)給周某,謊稱已經(jīng)付過貨款。周某信以為真,將俞某所購物品全部發(fā)貨,貨物價值共計75794.8元。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俞某主動至南陵縣公安局投案,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9萬元,被害人周某出具了諒解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俞某及其辯護人朱麟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及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想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價值共計75794.8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主動投案后能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
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被告人俞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其建議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宣告緩刑,并處罰金。本院認為量刑恰當,予以確認?,F(xiàn)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潘禮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鐘 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