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1)皖1226刑初493號
潁上縣人民**院以潁檢刑訴[2021]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經征得被告人王某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潁上縣人民**院指派**員胡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彭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11日19時30分,被告人王某到潁上縣中國**快遞公司,將該公司員工賈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宗申牌三輪電瓶車盜走。經價格認定,被盜宗申牌電瓶車價值4675元。案發(fā)后,王某主動到**機關投案。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發(fā)票、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證人李某、徐某、王某1、王某2、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賈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應當以盜竊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綜合全案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彭江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所盜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等從寬處理情節(jié),建議對王某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7月13日主動到潁上縣**局水上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涉案宗申三輪電瓶車已返還被害人賈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被盜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可以從寬處理。其辯護人建議對其從寬處理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王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潁上縣人民**院綜合全案情節(jié),對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本院應予采納。為了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樹立
審 判 員 龔 軍
人民陪審員 李 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遲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