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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22刑初401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1-13   閱讀:

案??由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皖0422刑初401號    

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21〕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濱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1及其辯護人黃光安、被告人呂某某2及其辯護人孫蓉蓉、被告人陳某某3及其辯護人陳厚成和李明杰、被告人王某4及其辯護人錢成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人丁某某1明知其上線人員通過使用他人銀行賬戶進行收取、轉移贓款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已及其女友周濤蘭的銀行賬戶為上線人員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并發(fā)展被告人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等人為下線人員,指使下線人員到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提供賬戶關聯(lián)的銀行卡、手機號碼、身份證等,丁某某1搜集后向上線人員轉交和收回,又與上線人員聯(lián)系,向下線人員發(fā)放非法獲利,安排下線人員吃住等。被告人呂某某2、

陳某某3、王某4被發(fā)展為下線人員后,為獲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他人進行收取、轉移贓款的違法犯罪活動。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畢某在壽縣被電信詐騙200000元,該款被轉賬至王某4的銀行卡后,當即被分數(shù)筆轉出,王某4的銀行卡隨即被銀行凍結。經(jīng)查證:丁某某1提供了自己及其女友的銀行卡,支付結算贓款331158元;呂某某2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贓款219664元,發(fā)展陳某某3參與,并按丁某某1的安排負責看管供卡人員;陳某某3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贓款55102元,并發(fā)展王某4參與;王某4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贓款200000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受案登記表、涉案賬戶明細、調(diào)取外地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的串并案材料等書證;2.被害人畢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丁某某1、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的供述與辯解;4、壽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1、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共同犯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四名被告人均是坦白,被告人呂某某2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被告人陳某某3、王某4庭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3、王某4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丁某某1和呂某某2不提出具體量刑意見?,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丁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異議。其當庭辯解意見為:起訴書上指控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轉移,但其當時沒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起訴書指控其發(fā)展下線,呂某某2是其同事,他欠錢還不上,當時是其朋友介紹兩人去做這個事情的,其從中沒有抽頭獲利。陳某某3和王某4不是其帶去的,陳某某3和王某4是呂某某2的朋友。起訴書指控其指使下線去開戶,這是上線人員讓其操作的。起訴書指控其搜集銀行卡、身份證和手機號碼后向上線人員轉交和收回,陳某某3和王某4的是由其轉交的,但呂某某2是其自己交的,吃住不是其安排的,是當時負責操作的人的手底下人員安排的。那幫人開始當其和呂某某2面操作實驗過的,后來就轉移到另外的地方操作了,其不知道具體的操作情形。其認為整個事情經(jīng)過就是其當時把其和其女朋友卡拿去賣給他們,起訴書指控四人是共同犯罪,當時逮捕其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其認為其的罪名也應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其對其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的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丁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有異議,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丁某某1沒有實際操作行為,丁某某1提供銀行卡只起到支付結算幫助作用;二、認定丁某某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無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司法解釋,構成此罪有兩個條件:一是上游犯罪已經(jīng)裁判,二是未經(jīng)裁判但查明屬實;三、認定丁某某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事實不符,丁某某1和呂某某2是同一天辦理的銀行卡。關于本案量刑情節(jié):一、丁某某1有坦白情節(jié);二、被告人丁某某1沒有犯罪前科,犯罪情節(jié)較輕,剛大學畢業(yè),踏入時間不長,因跑分賺錢誤入歧途,可以從輕處罰;三、丁某某1對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是認罪認罰的。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呂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其當庭意見為:丁某某1一直都是和其在一起的,吃住都在一起,其覺得丁某某1的罪名和其應是一樣的。陳某某3是其朋友,陳某某3的卡是其讓他辦理的,是其交給丁某某1的,丁某某1再交給上面的。其自己的卡和陳某某3的卡其都沒有用過,就交到丁某某1那里去了。是丁某某1介紹其為別人跑分刷卡的,其又介紹的陳某某3,王某4誰介紹的其不清楚。其和陳某某3、王某4的卡、身份證和手機卡都是丁某某1搜集后交到上線刷卡人員那里去的,刷卡后上面的人拿給丁某某1,丁某某1再拿給他們?nèi)恕3宰《际嵌∧衬?負責。上面將獲利的錢給丁某某1,丁某某1給其,其再發(fā)給陳某某3和王某4。另外,其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其把丁某某1的名字和電話提供給了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審問其時說通過電話定位到了丁某某1的位置,是通過電話抓獲丁某某1的。

其辯護人的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呂某某2有以下從輕情節(jié):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上線丁某某1,具有立功情節(jié),請法庭根據(jù)事實認定;被告人構成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被告人呂某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一、被告人陳某某3犯罪后積極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二、陳某某3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參與犯罪僅僅只提供一次跑分,跑分數(shù)額不大,獲利較少。因其不懂法誤入歧途,陳某某3違法犯罪情節(jié)較輕,建議免除處罰或在公訴機關量刑基礎上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外,其稱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陳某某3的個人信息、戶籍地,交代了陳某某3帶其辦卡后呆的房間。

其辯護人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王某4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一、王某4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二、王某4構成立功,王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提供其所知曉的陳某某3的戶籍信息、地址及其去的場所,協(xié)助公安機關成功抓獲同案犯。王某4在辦卡之初不知道辦卡用途,王某4僅僅為了貪圖小利,社會危害性小,王某4僅僅參與一次,獲利較小,王某4的孩子才出生不久,綜上請法庭從輕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人丁某某1明知其上線人員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已及其女友周濤蘭的銀行賬戶為上線人員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并發(fā)展被告人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等人為下線人員,按照上線人員要求的供卡條件,指使下線人員到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提供賬戶關聯(lián)的銀行卡、手機號碼、身份證等,丁某某1搜集后向上線人員轉交和收回,向下線人員發(fā)放非法獲利,安排下線人員吃住等。被告人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被發(fā)展為下線人員后,為獲取非法利益,均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他人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畢某在壽縣被電信詐騙200000元,該款被轉賬至王某4的銀行卡后,當即被分數(shù)筆轉出,王某4的銀行卡隨即被銀行凍結。經(jīng)查證:丁某某1提供了自己及其女友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shù)額331158元;呂某某2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shù)額219664元,發(fā)展陳某某3參與,并按丁某某1的安排負責看管供卡人員;陳某某3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shù)額55102元,并發(fā)展王某4參與;王某4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shù)額2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5日本案受害人畢某收到呂某某2家屬補償款3萬元,呂某某2取得了畢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系畢某2021年1月28日報案至壽縣公安局,該局經(jīng)審查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丁某某1、呂某某2、陳某某3、王某4的個人身份信息情況,經(jīng)查詢四人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3、抓獲經(jīng)過、寄押證明及情況說明,證實:(1)2021年5月17日,壽縣公安局民警在甘肅省平?jīng)鍪星f浪縣的協(xié)助下,后利用研判所得電話號碼傳喚丁某某1到莊浪縣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2)2021年5月11日,壽縣公安局民警在曲靖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的協(xié)助下,在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南海子考試中心將呂某某2抓獲并傳喚至曲靖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調(diào)查。(3)2021年5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公安局民警在會澤縣金龍玉元酒店將網(wǎng)上追逃人員陳某某3抓獲,并于2021年5月6日寄押于云南省會澤縣看守所,2021年5月11日15時30分由壽縣公安局民警提押出所。(4)2021年4月17日,壽縣公安局民警在會澤縣公安局金鐘派出所的協(xié)助下,在云南會澤縣佳源賓館將王某4抓獲,并傳喚至會澤縣公安局金鐘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

4、王某4富滇銀行62×××72賬戶開戶材料及交易明細,證實:2021年1月28日王某4富滇銀行62×××72賬戶中匯入一筆來自于畢某62×××07賬戶的20萬元跨行轉賬。

5、偵查機關從公安平臺調(diào)取的陳某某3富滇銀行62×××54賬戶、丁某某1富滇銀行62×××04賬戶、呂某某2富滇銀行62×××17賬戶的賬戶余額、開戶資料以及交易明細,證實:(1)上述卡中存在大量的個人轉賬,其中陳某某3富滇銀行62×××54賬戶進賬金額為55102元,丁某某1富滇銀行62×××04賬戶進賬金額為204000元,呂某某2富滇銀行62×××17賬戶進賬金額為219664元。(2)丁某某1和呂某某2是同一天辦理的銀行卡。呂某某2該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戶名孟祥軍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16日轉入該卡9500元,戶名石紅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24日轉入該卡1萬元,戶名汪長軍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25日轉入該卡12000元,戶名徐夢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25日轉入該卡10032元,戶名周萬榮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25日轉入該卡10010元,戶名蔡明明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25日轉入該卡10100元,戶名張書涵的銀行賬戶2021年1月16日轉入該卡4900元,戶名王某的銀行賬戶2020年12月27日轉入該卡5000元,戶名劉雁鵬的銀行賬戶2020年12月28日轉入該卡4500元,戶名范翠竹的銀行賬戶2020年12月28日轉入該卡5000元。(3)丁某某1該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該卡2021年1月19日17時12分19秒有一筆74444元轉賬,對方銀行賬號為62×××68,戶名劉某。

6、周濤蘭富滇銀行62×××44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周濤蘭富滇銀行62×××44賬戶進賬金額為127158元。

7、偵查機關調(diào)取自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的串并案材料一組,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和被害人的詢問筆錄,證實:本案其他受害人均陳述了當點開手機短信中顯示的鏈接并按提示操作后,發(fā)現(xiàn)自己銀行卡中資金即被騙走的情況。

8、收條,證實:2021年6月15日本案受害人畢某收到呂某某2家屬補償款3萬元,呂某某2取得了畢某的諒解。

二、證人證言

周濤蘭的證言,證實:其與丁某某1系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12月下旬其在昆明市盤龍區(qū)附近的富滇銀行用其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卡號62×××44,該卡辦好后即交給丁某某1,丁某某1對其說是“刷流水”辦貸款要用。期間其去找過丁某某1,是在一個民宿里,里面有四、五個人,其只知道有一次丁某某1拿著四、五個人的手機和銀行卡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應該是交給其他人使用,這兩個地方離的不遠,走路幾分鐘就能到。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畢某的陳述,證實:2021年1月28日上午8時左右,其手機上收到號碼為0060113011704301005發(fā)來的短息,顯示其的營業(yè)信息狀態(tài)異常,讓其登錄網(wǎng)址P.olnef.net申請正常營業(yè)。之后其就用手機登錄了這個網(wǎng)址,進去后,其按上面的信息開始填寫其個人信息、銀行卡信息、手機號碼、包括卡內(nèi)余額。提交后,其收到銀行的驗證碼,并在這個網(wǎng)址上填上銀行發(fā)給其的驗證碼,之后其銀行卡內(nèi)的200000元現(xiàn)金被劃走了。發(fā)現(xiàn)被騙后其就報警了。其銀行卡號為郵政儲蓄62×××07,對方的銀行卡戶名王某4,卡號62×××72。

2、其他被害人的陳述,證實:孟祥軍被電信詐騙案中,孟祥軍陳述在2021年1月16日被詐騙1萬元,其中9500元是被轉入?yún)文衬?62×××17賬戶中;石紅被網(wǎng)絡詐騙案中,石紅陳述2021年1月24日當天被詐騙3萬元,其中1萬元轉入?yún)文衬?62×××17賬戶中;汪長軍被網(wǎng)絡詐騙案中,汪長軍陳述其在2021年1月25日被詐騙12000元,該款轉入的是呂某某262×××17賬戶中;徐夢被電信詐騙案中,徐夢陳述2021年1月25日其被詐騙10032元,對方賬戶是呂某某262×××17賬戶;周萬榮被詐騙案中,周萬榮陳述其2021年1月25日被詐騙了10010元;蔡明明被電信詐騙案中,蔡明明陳述2021年1月25日其被詐騙10100元,錢被轉入卡號62×××17,開戶人呂某某2的賬戶;張書涵被詐騙案中,張書涵陳述其2021年1月16日被騙4900元,對方賬號62×××17,戶名呂某某2;王某被詐騙案中,王某陳述2020年12月27日其被騙了5000元,后查詢銀行流水發(fā)現(xiàn)錢被轉入戶名為呂某某2,卡號為62×××17的賬戶中;劉雁鵬被詐騙案中,劉雁鵬陳述,2020年12月28日其被詐騙4500元,經(jīng)查詢銀行明細,發(fā)現(xiàn)該款被轉入?yún)文衬?62×××17卡中;范翠竹被詐騙案中,其陳述2020年12月28日其被詐騙5000元,對方戶名是呂某某2,其自己賬戶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62×××19;劉某被詐騙案中,劉某陳述2021年1月19日17時多被騙74444元,其自己銀行卡號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62×××68,對方賬號為62×××04富滇銀行,用戶名丁某某1。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丁某某1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一開始是一個叫“周周”的,在蝙蝠軟件上聯(lián)系其,告訴其要辦理富滇銀行卡后要開通網(wǎng)上銀行、手機銀行、手機上要下載一個富滇銀行APP,還要開通短信通知,綁定微信。在2021年元旦前后,其和呂某某2離職后,其告訴呂某某2提供富滇銀行卡幫助他人轉錢可以得到很好的回報,說每天都能得到500元以上,介紹人辦理銀行卡越多,得到的好處費就越多,呂某某2也表示愿意。其用來“跑分”的卡是一張富滇銀行卡,開通的網(wǎng)銀,還綁定的微信和手機。當天其辦理銀行卡后就聯(lián)系呂某某2也去辦理的銀行卡,二人是同一天辦的。后來呂某某2騎車帶著其在一個沃爾瑪超市門口與“周周”見的面,“周周”次日帶二人到一家民宿酒店,他拿其銀行卡“做實驗”,用他自己的蝙蝠軟件接單,然后用其銀行卡走賬,實驗成功后給其1700元,他又另外塞給其100元,叫其給他介紹點提供銀行卡的人。

類似“周周”那樣與其聯(lián)系的人有三個,之后還有一個30歲的男的,外號叫“小周”,第三個是一個廣東或廣西口音的男人,外號叫“阿杰”,他帶過一個叫“龍哥”的幫手。其見過“周周”和“小周”用蝙蝠跟一個叫“野豬”的人聯(lián)系,“阿杰”用QQ跟發(fā)單的人聊,是誰其不知道。呂某某2跟其一起見過“周周”和第二個人“小周”。平時其與他們都是用蝙蝠軟件聯(lián)系,他們的真實身份其不知道。一開始這些人是在民宿附近的其他房子里操作,后來其都不知道在哪,只是送卡和拿卡會約定在民宿附近,沒有固定的地點,走路不超過15分鐘。

其和呂某某2說了叫他也可以喊點朋友也過來提供銀行卡“跑分”,然后他自己看著辦提成賺差價。呂某某2就喊了一個他老鄉(xiāng)陳某某3,陳某某3還帶了男的瘦瘦的,叫王某4。其自己叫其女朋友周濤蘭也辦理過富滇銀行卡,其還喊過其老家的同學朋友,但人家沒來。

陳某某3和王某4提供銀行卡、手機、身份證給其,其用他們的手機將手機銀行的密碼改成統(tǒng)一的,這也是上面操作的人(周周)要求的。其把他們的銀行卡、手機、身份證拿去交給“龍哥”,龍哥再交給阿杰。有的時候是早上拿去,下午或晚上“龍哥”用蝙蝠通知其去拿這些手機和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身份證收走去操作“跑分”時,像陳某某3和王某4這些人是不能離開民宿房間的,呂某某2負責看著他們,誰介紹來的誰負責看著。還有這些提供卡“跑分”的人食宿花的錢都由其來墊,其點外賣給他們吃,其和呂某某2都開過房間,“周周”“小周”、“龍哥”那些人再給報銷。

其當時還讓其女朋友周濤蘭辦了一張富滇銀行卡給其“跑分用”,她當時問干什么用,其也沒告訴她,讓她不用管。具體多少流水其記不住,卡被用過后,那些人會給其現(xiàn)金,一般都會按3個點給好處費,也就是銀行卡走一萬元,會給300元好處費,他們給好處費的時候他們會寫個紙條給其,是一個總的名單,上面一般是寫“丁,跑了多少錢,好處費多少錢”,其再按照他們給的名單發(fā)錢。其拿到好處費后轉交給呂某某2,呂某某2再發(fā)給陳某某3、王某4,其記得陳某某3、王某4來的時間比較短,就待了一兩天。第一次“周周”用其的銀行卡實驗成功后給了其1800元;第二次給了其2100元,另外其用其女朋友周濤蘭的卡獲利3000元左右,其他人介紹來的人其從中間拿個跑路費有六七百元,呂某某2提供的卡只有在第一次進錢的時候其提了大概五百元,這樣其總共獲利有八千元。

“周周”“小周”跟其講是地下賭場的錢,但其感覺錢來路不正,可能是詐騙來的錢,但其抱僥幸心理,感覺不是其去騙就沒有關系,貪圖好處費,后來其心理害怕,2021年1月底就不干了,現(xiàn)其后悔了,愿意認罪認罰。

2、被告人呂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其和丁某某1之前在一家保險公司做業(yè)務員,從保險公司離職后,丁某某1就介紹說跟他做“流水、跑分”,他帶其到昆明廣場的一個小區(qū)一家民宿里,他讓其辦了一張富滇銀行卡,然后把銀行卡和手機卡都要拿給他,其要在民宿里呆著不能離開,有一個陌生人看著,不讓走遠,因為害怕大家出去后用身份證補卡掛失后把自己銀行卡的錢取走。因為其和丁某某1做流水挺賺錢的,其就想到找陳某某3也掙點錢,就微信聯(lián)系他讓他辦一張富滇銀行卡跟其做“流水、跑分”。其跟他講這個賺錢很厲害,只要提供銀行卡給別人用,“做流水”然后就能拿到錢。其跟陳某某3說這個“流水”是“打擦邊球”不是正規(guī)的事情,不要跟別人亂講,陳某某3自己表示愿意,過了幾天他跟他的朋友到其在昆明居住的民宿來找其。然后其跟他講了一下讓他去辦一張富滇銀行的銀行卡。

其和丁某某1一起與上線人員見過面,當時也沒有什么特別的,就是在一個民宿的房間里其把銀行卡和手機交給丁某某1,丁某某1把東西給上線,上線再把東西帶到另外的地方進行操作“跑分”,用好之后丁某某1出去一趟,手機和銀行卡就拿回來了。還有個30多歲的男的來過民宿,丁某某1聽他安排,其不知道他們什么關系,感覺像是丁某某1的上線,他到民宿的次數(shù)不多。他來轉一圈就走了,主要就是把民宿開的房費以及吃飯的費用給丁某某1。丁某某1他就是提供銀行卡和收銀行卡,當時他干這事的時候大多時間都和大家在一起,他主要負責幫助大家和上線聯(lián)系之類的,具體操作其覺得丁某某1不清楚。在王某4和陳某某3的卡被收上去后,其會提醒他們不要走,也算不上看管。其用手機訂過一兩次房間,錢墊過后找丁某某1報銷,也點過外賣。

卡里面的錢其也不知道是從哪打過來的,其只負責把卡給他們用。剛開始“丁哥”跟其說幫公司做流水,后來說是幫賭場洗黑錢,但肯定是來路不正的錢、違法犯罪的,其也不去問,其心里也知道肯定違法犯罪,但掙錢容易,也不用親自去騙人家,所以其抱有僥幸心理就不去管它了。叫陳某某3提供卡后,慢慢的感覺這種事情做時間長了肯定不好,后來就不做了。

其讓陳某某3辦銀行卡后,就讓他把銀行卡和手機卡交給其了,其再交給丁某某1。陳某某3在民宿呆了兩三天時間,這兩三天的時間也就是上線用他銀行卡“跑分走流水”的時間段,他是不能離開民宿的。其介紹了陳某某3、周旭,陳某某3又帶了其朋友王某4。

其在民宿住了半個月左右,“丁哥”前后一共給其5000元現(xiàn)金,卡用了半個月就給其了。陳某某3和王某4的好處費是丁哥給其,其再給他們的。陳某某3獲利了1000元左右,王某4獲利4000元左右。這些錢都是現(xiàn)金。

3、被告人陳某某3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其認識王某4,兩人是同一個鎮(zhèn)上的,認識很多年了。2020年12月底其和王某4一起從廣州務工回到昆明,其朋友“小呂”得知其回到長明后,就聯(lián)系其問其有沒有錢,說讓其跟他一起“跑分”“洗錢”,一起掙錢。在其從廣州回昆明的一個星期左右,其去昆明一個廣場的公寓的10樓的一間房里見的小呂,當時小呂跟一男一女特別熟,還有幾個男的其都不認識。小呂跟其講叫其辦一張富滇銀行卡,辦好之后交給這一男一女就行了。第二天其一個人去辦了一張富滇銀行銀行卡,當天晚上其又去那個公寓找小呂,其把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交給一男一女中的其中一個男的,把東西交給他之后,其就被安排在這個公寓里睡了一晚,房間有兩個男的負責看管大家,還有小呂也負責看管叫其不要出去,小呂說怕大家出去了掛失銀行卡,把銀行卡“跑分”的錢給“黑吃黑”了,其在這個公寓住了兩個晚上就結束了,小呂說他的銀行卡“跑分”跑得比較少,只有“十萬”多,小呂從那個男的手里拿到了1300塊錢,再轉交給其,其就離開了。

也就其辦完自己的銀行卡后的第二天,王某4在微信和其聊天過程中,其跟他講了辦銀行卡跑分的事,王某4也想跟其一起掙錢。第二天王某4就來找其了,其就帶他到附近的富滇銀行辦理的銀行卡,還讓王某4開通的網(wǎng)銀,這樣可以大額轉賬。銀行卡的密碼是小呂給其規(guī)定的密碼,具體多少記不清了。因為小呂跟其講過,讓其多拉幾個人辦卡,到時候其的提成會高一點。王某4就跑了一次分,他在公寓呆了一天晚上,他拿到了約兩三千塊錢,是小呂給其后其轉交給王某4的,都是百元現(xiàn)金,其沒有從王某4那提成。其跑了一次,在公寓里住了兩晚就沒干了。

其當時問小呂,小呂跟其說跑的都是網(wǎng)絡賭博的錢,像炸金花、斗牛之類的網(wǎng)絡賭博的錢,其跟王某4講的就是轉網(wǎng)絡賭博的錢。一開始其心里想跑少一點不會有什么事,還能賺點錢花,所以就干了,后來不敢干了,就把卡要回來了。

4、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和辯解,其供述:2021年1月底的時候,當時其在昆明打工,老家的朋友陳某某3聯(lián)系其跟其講,讓其辦理一張富滇銀行的銀行卡給他,他“跑分”用,會給其1000塊錢,其就答應了,當天因為銀行下班了其自己沒有辦掉,第二天陳某某3給其微信定位讓其去找他,他講帶其去辦。陳某某3先是帶其到一個寫字樓的十樓的房間去的,他是去換衣服的,當時屋子是三室一廳的,房間里有七八個年輕人在玩手機,大概幾分鐘他換好衣服就帶著其到昆明北市區(qū)的一家富滇銀行網(wǎng)點辦理了一張銀行卡。辦好銀行卡以后,二人就又到十樓房間里去了,陳某某3讓其把辦好的銀行卡、手機卡和身份證交給屋里的一個男的(呂某某2),陳某某3講是他的朋友,專門負責聯(lián)系老板和看著這些辦卡人的,其就把辦好的富滇銀行卡和身份證、手機卡交給那個男的了,那個男的后來又給其了,講等會老板會來取。然后其就在那待著了,那個負責聯(lián)系老板的男的還點的外賣給大家吃的,吃完飯以后那個男的就打電話聯(lián)系老板了,大概幾分鐘時間就來了一男一女兩個人,好像是男女朋友關系。他們兩個人就把房間里七八個年輕人的銀行卡、手機卡和身份證都收去了,來的男的還用本子登記的每個人的姓名、手機號碼和銀行卡密碼,每個人的東西還用膠帶粘在一起放在包里的。大概半小時他們收完卡就走了。

除了辦銀行卡的錢以外,每天還會另外給兩百元,就是不能離開,在他們使用銀行卡的時候必須待在屋子里。晚上的時候,陳某某3讓其在屋里睡覺不要走了,但是其看人多就堅持走了。第二天晚上的時候陳某某3給其打電話講其的卡因為“跑分”被封了,讓其過去把卡拿走。其當時直接問的陳某某3那個朋友其銀行卡為什么被凍結,他說是轉賬的過程中,轉賬頻率多了銀行卡就被銀行風控凍結了,其當時心里想陳某某3他們肯定用其的銀行卡干違法犯罪的事情了,其自己也知道其正常辦理的銀行卡如果正常使用不可能前一天剛辦理好第二天銀行卡就被凍結了。其已經(jīng)意識到他們肯定沒在干正經(jīng)事了,當時就吵起來了,其說要報警,陳某某3那個朋友就一直說沒事的,過幾天就解凍,還直接給了其四千塊錢。

五、辨認筆錄,證實:呂某某2辨認出“丁哥”丁某某1,陳某某3辨認出“小呂”呂某某2,陳某某3辨認出收其和王某4銀行卡進行“跑分”的男子是丁某某1,王某4辨認出帶其辦卡跑分用的陳某某3。

關于被告人丁某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丁某某1只是賣卡給上線人員,并未進行實際操作,被告人并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涉案銀行卡的交易流水,結合各被害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呂某某2涉案銀行卡中匯入的錢款均是由被害人的銀行卡中直接轉入的,而不是在犯罪既遂后直接用于轉移贓款的。丁某某1和呂某某2的涉案銀行卡均系同一天辦理,都是提供給同一上線,本案被害人劉某關于其2021年1月19日17時多被騙74444元(對方賬號為62×××00富滇銀行,用戶名丁某某1)的陳述,與丁某某1的銀行交易明細中2021年1月19日17時12分19秒有一筆74444元轉賬(對方賬號為62×××68,戶名劉某)可以相互印證,故丁某某1的銀行卡亦是直接用來接收詐騙錢款,并不是直接在犯罪既遂后用以轉移臟款。在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證實丁某某1是按照上線提前要求的供卡條件,聯(lián)系他人開卡、在收卡后統(tǒng)一提供給上線人員進行操作,用卡期間將各供卡人集中在賓館看管并根據(jù)上線提供的流水情況分配各供卡人的獲利,故供卡期其對自己及他人提供的銀行卡均無實際控制權,不能直接進行轉賬、取現(xiàn)等轉移贓款的操作,不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同時在案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其與上線人員有共同詐騙的故意,故應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呂某某2、王某4及其辯護人認為二人構成立功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在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偵查機關關于各被告人抓獲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證實呂某某2、王某4在偵查機關只是如實供述了同案犯的情況,并沒有協(xié)助抓獲同案犯的事實存在,不構成立功,對被告人呂某某2、王某4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1、呂某某2、陳某某3和王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四被告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1、呂某某2構成坦白,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呂某某2對本案部分被害人進行了補償,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諒解,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3、王某4構成坦白,庭前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王某4參與犯罪活動時間較短,已預繳罰金,對其可適用緩刑。本院對各辯護人的相關從輕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呂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對被告人丁某某1的違法所得八千元、呂某某2的違法所得五千元、陳某某3的違法所得一千三百元、王某4的違法所得四千元均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高道田

審 判 員  姚家鳳

人民陪審員  王 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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