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0822刑初245號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1〕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谷某某及其懷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懷寧縣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王再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10時,被告人谷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沿秀高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秀高線6K+800米交叉路口處左轉(zhuǎn)彎通過路口時,與對向沿道路直行通過路口的劉某1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1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經(jīng)某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谷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5萬元。
被告人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已滿七十五周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谷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述,簽字具結(jié),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被告人谷某某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及構(gòu)成的罪名均無異議,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谷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此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社會表現(xiàn)一向良好,本次事故也純屬偶然、因一時過失所致,且其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禮道歉并且在其能力范圍內(nèi)進行了適當賠償,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建議法庭酌情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谷某某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據(jù)《刑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10時,被告人谷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沿秀高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秀高線6K+800米交叉路口處左轉(zhuǎn)彎通過路口時,與對向沿道路直行通過路口的劉某1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1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經(jīng)某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谷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谷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5萬元。
被告人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評估,被告人谷某某基本具備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歸案情況說明、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劉某2、蔣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安徽省懷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懷公(刑技)鑒(病理)字[2020]61號尸體檢驗報告,安徽泓伸司法鑒定所皖泓伸司鑒所[2020]痕(痕/臨)鑒字第46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某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408221202000002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谷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上列本院確認的法定、酌定情節(jié)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孫 偉
法官助理 林士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