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322刑初566號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1]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風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24日16時12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上路行駛至蕭縣交叉口處,被蕭縣交警城區(qū)中隊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06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5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王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2日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王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行駛,應從重處罰,又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16時12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上路行駛至蕭縣交叉口處,被蕭縣交警城區(qū)中隊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06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5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王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2日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出示、質(zhì)證、認證的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呼氣式酒精檢測等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鑒所【2021】(毒)鑒字第22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蕭縣某局根據(jù)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的視聽資料制作光盤一張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行駛,應從重處罰,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另經(jīng)蕭縣社區(qū)矯正局社區(qū)影響評估,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村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書 記 員 吳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