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1)皖0603刑初624號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相檢刑訴(2021)487號
指控事實
2021年7月4日21時許,在淮北市相山區(qū),被告人代某某將被害人黃某停放在該小區(qū)的1棟樓梯口的白色愛瑪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83元)盜走,后被告人代某某伙同被告人謝某某2將該車藏匿在謝某某2租住的杜集區(qū)岱河礦老火車站工房內。該被盜車輛被二人銷贓,得款被二人分配。
案發(fā)后,被告人代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的損失,黃某對被告人代某某、謝某某2的行為表示諒解。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代某某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謝某某2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代某某、謝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代某某、謝某某2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謝某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謝某某2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興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楊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