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號 (2021)皖06刑初3號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淮檢二部刑訴[2020]Z7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公益、行政民公訴[2020]Z34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幢笔腥嗣駲z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馳、劉靜出庭履行職務,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的經(jīng)營者王玲、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陳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7日,濉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被告人丁某某經(jīng)營的丁家早餐店進行檢查,并對其加工制作銷售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經(jīng)安徽省公眾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據(jù)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測,油條鋁的含鋁實測值為1160mg/kg,嚴重超出檢出線100mg/kg,檢測結果為不合格,丁某某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經(jīng)查,當日丁某某生產(chǎn)制作40根油條,銷售34根,銷售額為34元。丁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溪河派出所主動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生產(chǎn)、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超標達1160mg/kg,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丁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丁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公益訴訟的事由及請求:被告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及被告人丁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及被告人違法行為后,于2020年11月20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及丁某某在市級(含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已售出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10倍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
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丁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主動繳納罰金、支付賠償款及公開賠禮道歉,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丁某某從輕處罰。
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事由及請求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在濉溪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以“丁家早餐店”的名義經(jīng)營早餐店。2020年9月7日,濉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丁某某制作、銷售的油條進行抽樣檢驗,經(jīng)檢驗,丁某某制作、銷售的油條含鋁的殘留量為116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日,丁某某在店內(nèi)制作40根油條進行銷售,售價每根1元,銷售額為34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丁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濉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移送書、立案審批表、營業(yè)執(zhí)照、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詢問筆錄、抽樣單、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證人王玲的證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丁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丁某某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因本案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丁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幢笔腥嗣駲z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方式,其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四元予以追繳。(已繳納。)
三、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丁某某在淮北市市級(含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開發(fā)區(qū)丁家大排檔、丁某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一千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朱 磊
審 判 員 張 琦
審 判 員 范向陽
人民陪審員 范保中
人民陪審員 馮忠俊
人民陪審員 梁永祥
人民陪審員 楊國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瑩瑩
書記員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