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號 (2021)皖13刑初5號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宿檢二部刑訴〔2020〕Z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強強、楊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10日,靈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王某某經營的靈璧縣高樓鎮(zhèn)高樓街“酒全十美”飯店檢查,對王某某鹵制的牛肉進行抽樣,經安徽省公眾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熟牛肉中亞硝酸鹽含量達34mg/kg,亞硝酸鹽含量(以亞硝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國家安全標準-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guī)定的要求,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私自添加超限量的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有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私自添加超限量的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qū)矯正意見,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歐陽順
審判員 宋 莉
審判員 許勁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如如
書記員李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