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05刑終69號
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皖0523刑初23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家屬及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4月8日17時00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皖A×××××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S438線由西往東行駛至S438線與G346線交叉口后右轉彎駛入和縣烏江烏江西大街,繼續(xù)沿和縣烏江烏江西大街由北往南行駛。17時00分55秒被害人曹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G346線由北往南行駛至S438線與G346線交叉口后直行駛入和縣烏江西大街時,該路段西側無專用非機動車道,曹某駕車在慢車道靠右側一條2米寬的通行范圍內行駛。17時02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烏江政府西側門前無標線路段時,向右變向駛向路口右側直行(合并右轉彎)車道過程中,碰撞右側同向曹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致曹某倒地,后被輾軋當場死亡。
另查明,事發(fā)地點位于G346線和縣烏江西大街烏江政府門前路段,此處約30米范圍內道路除中心線外未設置標線。G346線呈南北走向,事發(fā)地點南側方向設置三條機動車道,分別為左轉彎、直行、直行合并右轉彎,每條機動車道寬3.3米。事發(fā)地點北側道路同向施劃兩條機動車道,每條機動車道3.85米,機動車道與花壇隔離間用白實線隔開2米寬的距離,花壇西側設有4米寬的非機動車道。省道105(合馬路)烏江區(qū)段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由北京建達道橋咨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設計圖紙,施工后的路段施劃兩條機動車道,每條機動車道3.85米,車道邊緣線與綠化帶之間的實際寬度2米,與圖紙設計不一致。
案發(fā)后,經(jīng)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曹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為34km/h-35km/h。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認定:陳某某駕駛機動車向右變向駛向路口右側直行(合并右轉彎)車道過程中,疏于觀察,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曹某駕駛非機動車超速行駛,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在交警到達現(xiàn)場時主動表明身份,系主動歸案,并對其發(fā)生事故的過程供認不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已經(jīng)一、二審判決,現(xiàn)已生效,由天安保險巢湖支公司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各項損失。被告人陳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原判依據(jù)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及駕駛證、車輛保險信息、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34052312020000011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5民終1256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建達道橋咨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安徽省和縣烏江烏江大道標線的說明,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安徽金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安徽中衡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jù)認定上述事實。
針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綜合評判如下:
事發(fā)前被害人曹某駕駛二輪電動車駛入和縣烏江西大街時,該路段右側無專用非機動車道,曹某駕車在慢車道靠右側一條2米寬的通行范圍內行駛,其行駛一段距離后,道路右側出現(xiàn)了非機動車道,其繼續(xù)沿著該道路白實線右側行駛。該2米寬的道路系該路段施工后機動車道邊緣的白實線與綠化分隔帶之間的實際寬度,超過該道路設計圖紙中的寬度。該2米寬的道路不屬于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頒發(fā)的《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guī)范》中規(guī)范非機動車道的標準,也不符合對機動車道設置的最小寬度要求,同時也明顯超過道路邊緣的寬度標準。故該2米寬的道路系道路施工與設計不符留下的客觀現(xiàn)狀。被告人陳某某駕車在該道路的慢車道行駛,該2米寬的道路與慢速車道之間用白色實線分隔,雙方車輛是呈平形通行且不可跨越狀態(tài),不存在交叉點,本無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就是雙方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途發(fā)生交叉的過程。從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雙方車輛行駛到事發(fā)地點時,原有道路標線消失,無任何標線隔離、引導車輛,車輛應該在保持安全原則的情況下通行,此時陳某某駕車向右變道時疏于觀察,與直行的曹某發(fā)生交叉,陳某某對這種交叉結果的發(fā)生具有主導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行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陳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曹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敝?guī)定,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解不予采納,對辯護人認為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3405231202000001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
原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作為持有機動車駕駛證A2照的駕駛員,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向右變道行駛時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疏于觀察,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安機關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時能主動表明身份,對案發(fā)經(jīng)過如實供述,屬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害人近親屬通過民事訴訟從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但被告人陳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綜合本案造成的損害后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上訴提出:其不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自首;案發(fā)后已墊付3萬元喪葬費,家庭困難;被害人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其辯護人提出: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對陳某某的責任認定不準確;陳某某具有自首、二審中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請求對陳某某改判緩刑。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書面意見認為:上訴人陳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因本案系過失犯罪,陳某某的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二審期間,陳某某家屬已與被害人家屬就賠償達成一致,被害人家屬已出具諒解書,本案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建議二審法院對陳某某依法從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已為一審判決書列明的相關證據(jù)證實,所列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當庭舉證、質證屬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陳某某自愿認罪,其親屬積極補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上訴人陳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緩刑。此事實,有訊問筆錄、談話筆錄、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案發(fā)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上訴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針對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已結合全案證據(jù)進行了全面審查,結論并無不當。上訴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此節(jié)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鑒于本案系過失犯罪,上訴人陳某某在二審期間自愿認罪,其親屬積極補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情節(jié)及上訴人的社會危險性和悔罪表現(xiàn),結合和縣司法局出具的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和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對上訴人、辯護人及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2020)皖0523刑初234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二、上訴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靜平
審判員 葉 毅
審判員 林建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鄧大健
書記員庾夢婷
附: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款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