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21刑初231號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紅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文某某以幫常太峰住“嗨秀秀場”、“樂嗨秀場”平臺充值為由,讓常太峰通過掃描收款二維碼向其支付300元。2020年5月2日文某某冒充客服以激活賬號、銀行卡號填寫錯誤為由,先后騙取常太峰4080.65元,并刪除常太峰好友。綜上,文某某共計騙取被害人4380.65元。案發(fā)后贓款已退還。被告人文某某之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文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鑒于其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馬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