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81刑初207號
泊頭市人民檢察院以泊頭市院一部刑訴[202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泊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廣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泊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2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在泊頭市“車享家”洗車裝具店,冒充車主騙走金色大眾寶來汽車(冀J×××××)一輛,經(jīng)鑒定該汽車價值人民幣11萬元,同年9月18日鄧某某在山東平原縣冒充車主將詐騙的金色大眾寶來汽車(冀J×××××)汽車以15000元的價格抵押給宋某,所得錢款用于揮霍。2020年3月13日11時許在泊頭市新興街昌泰汽車裝飾門市,鄧某某冒充車主騙走黑色大眾邁騰汽車(冀J×××××)一輛,經(jīng)鑒定該汽車價值人民幣13萬元。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其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案發(fā)后涉案兩輛汽車均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1、趙某、宋某陳述,證人王某2、王某3、徐某、常某、王某4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泊頭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抓獲經(jīng)過、車輛抵押合同、辨認筆錄、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冒充車主,將他人存放于汽車裝具店的汽車騙走并將其中一輛汽車向他人抵押借款,詐騙數(shù)額達25.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涉案車輛均已發(fā)還,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鄧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宋某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房曉宇
人民陪審員 王秀德
人民陪審員 劉艷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超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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