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83刑初345號
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遷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孫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慧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通過微信(微信號:×××)或QQ號添加男性網(wǎng)友聊天,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買東西、孩子上補習班等各種理由騙取男網(wǎng)友錢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郭某微信好友,以與其處對象為由,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交房租、孩子上補習班、母親生病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郭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5851.58元。
2、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劉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交房租、買生活用品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劉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852.21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父親住院、買眼鏡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王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1479.22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宋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交房租、孩子上補習班、隨禮錢不夠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宋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1549.71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李某1微信好友,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孩子上補習班、買杯子等理由,騙取被害人李某1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800元。
6、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因瑣事與同村發(fā)小陳某產(chǎn)生隔閡,遂冒充離異女性添加陳某微信好友,以與其處對象為由,繼而編造買手機、孩子上補習班、母親生病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陳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5958.3元。
7、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冒充離異女性添加李某2QQ好友,聊天過程中又添加其微信好友,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繼而編造沒錢吃飯,給孩子買生日蛋糕等理由,
騙取被害人李某2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203.88元。
綜上,被告人周某某詐騙作案七次,涉案價值人民幣16694.9元。案發(fā)后贓款已退還七名被害人,并取得了七名被害人的諒解。
另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害人陳某等人的陳述,諒解書,視聽資料,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主動賠償了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定辯護人就此所提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梅國良
人民陪審員 齊曉飛
人民陪審員 袁學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韋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