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23刑初140號
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檢察院以冀臨檢訴刑訴(2020)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使用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建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某在臨漳縣看守所遠程視頻室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5日,臨漳縣孫陶鎮(zhèn)三宗廟村田某,經(jīng)朋友介紹來到陜西省商洛市一公司打工。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司負責員工的生活,并威脅、強迫田某加入公司做產(chǎn)品直銷。2019年9月20日,毛某某謊稱田某得了胃穿孔需要手術費為由,騙取田某家人微信轉款2631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已將贓款退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微信支付賬號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辨認筆錄、被害人梁某1陳述、證人田某、梁某2、梁某3、李某等人證言、被告人視頻截圖照片、調解書、諒解書、工商登記情況查詢及說明、抓獲證明、臨時羈押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現(xiàn)金2631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賠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冀韻海
人民陪審員 賈東芳
人民陪審員 劉利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