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0刑初116號
淶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淶檢公訴刑訴[2020]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8日通過遠程庭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慧萍、檢察官助理王景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20年3月至4月,張某謊稱自己是保定市電力局(國網(wǎng)保定供電公司)領導司機,自己手里有湖南長沙、寧夏固原、新疆烏魯木齊等地的電力改造架線工程,張某謊稱將施工工程承包給郭某、吳某、賈某、李某1、徐某、李某2、段某、鄭某,并以給工人辦理電工證的名義,騙取郭某55300元、吳某30000元、賈某47400元、李某111400元、徐某40000元、李某229000元、段某25800元、鄭某87350元,騙局被戳穿后張某歸還郭某30000元、吳某10000元、賈某20000元。
二、2017年初,張某以自己父親生病為由,從門男手中借款40000元。2018年2月至3月,張某謊稱需要辦理土地證、房產(chǎn)證為由,騙取門男1058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張某以離婚出售房產(chǎn)需付清房貸為由,騙取門男171000元。2019年7月張某謊稱自己要倒賣沙子缺少資金為由,騙取門男40000元。2019年8月,張某謊稱自己需要向公安機關繳納保釋金為由,再次向門男借錢,遭到門男拒絕后,張某提出用自己坐落于淶源縣的樓房抵債,后張某將之前從網(wǎng)上購買的假房產(chǎn)證抵債給門男,并簽訂抵債協(xié)議書,抵債金額為440000元,抵償之前欠門男40萬元債務后,門男又通過微信向張某轉賬40000元。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未作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20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虛構其是保定市電力局(國網(wǎng)保定供電公司)領導司機,自己有湖南長沙、寧夏固原、新疆烏魯木齊等地的電力改造架線工程的事實,以施工工人需要辦理低壓電工證為由,騙取郭某65300元、吳某30000元、賈某47400元、李某111400元、徐某40000元、李某229000元、段某25800元、鄭某87350元。
二、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虛構其倒賣沙子缺少資金,離婚出售房產(chǎn)需付清房貸等理由向被害人門男借款36萬元。2019年8月,張某再次虛構事實向門男借錢時,遭到拒絕。在門男索要債務時,張某便謊稱自己在淶源縣有樓房一處可抵債,后張某便用之前從網(wǎng)上購買的假房產(chǎn)證手續(xù),將虛構的房產(chǎn)以44萬元的價格抵債給門男,并簽訂了相關手續(xù),扣除之前所欠40萬債務后,門男又支付張某4萬元。
綜上,張某共騙取人民幣776250元。除案發(fā)前退還郭
亮亮3萬元、吳某1萬元、賈某2萬元外,剩余款項張某均用于償還賭債及個人支出。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詐騙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淶源縣公安局城區(qū)刑警隊出具的郭某、賈某、吳某、段某、徐某、李某2、李某1、鄭某、門男的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證實該案的立案、受案情況。
2、被告人張某供述稱,2020年3月份,其和張鵬在一塊吃飯時說他的朋友手里有農(nóng)網(wǎng)改造架線的工程。其就琢磨想找一些工人,以給工人辦理電工證的名義掙點錢。其就跟劉小偉說其在湖南長沙有農(nóng)網(wǎng)架線工程,讓他給找一些工人。劉小偉給其聯(lián)系了郭某,其跟郭某說自己是保定市電力局職工,給領導開車的,領導不方便出面,讓其出面找工人干活,工程在湖南長沙,是農(nóng)網(wǎng)電力架線工程,4月15日前后開工。其讓郭某找25個工人,工人必須要有低壓電工證,沒有的要在其這里辦證,辦證費用是1100元。后郭某聯(lián)系了23個工人,都要辦理低壓電工證,通過微信給其轉賬25300元,但證并沒有辦下來。4月10人,其謊稱在寧夏固原有農(nóng)網(wǎng)架線的工程,讓郭某找40個工人,每天預計600元工資,但需要辦理電工證。郭某找了40個工人,給其轉賬40000元用于辦證。3月底的一天,其跟賈某謊稱自己是保定市電力局職工,手里有烏魯木齊的農(nóng)網(wǎng)改造架線工程,讓賈某給其找35個工人,并需要給工人辦理電工證,每個電工證的費用是1400元,并承諾在7-10個工作日辦下來。后賈某通過微信給其轉賬47400元。十天后,賈某問其什么去干活,其謊稱沒有辦理好電工證或工人機票沒有辦好等理由往后推。賈某催的太緊,其沒有辦法就承諾耽誤一天就給工人發(fā)200元。4月10日,其
對吳某謊稱在寧夏有電力改造架線工程,讓吳某給其聯(lián)系25個工人,每個人每天650元工資,但是要辦理高壓電工證和低壓電工證。吳某給其找了15個高壓工人,10個低壓工人,微信轉賬30000元用于辦證。十幾天后,吳某問什么時候能走,電工證辦下來沒,其謊稱電工證辦下來了,讓他們再等等。同年4月初的時候,其謊稱手里有新疆和寧夏電力改造架線的工程,目前正在找工人,要求工人必須有電工證,沒有的需要在其這辦證,辦證費用是1600元,不用培訓和考試,7-10個工作日就能辦下來,4月底就可以去干工程。鄭某說他能找到工人,他找來60多個工人,都沒有電工證,鄭某墊付了80000余元用于辦證。4月底的時候,鄭某催問什么時候能走,其謊稱工程還沒有簽合同,讓在等等,并承諾耽誤一天就給工人開200元工資。鄭某多次催問,其只是讓他再等等。同年4月初的時候,其對張某謊稱在新疆有電力架線工程,想讓他幫其找工人,日工資400元,必須有電工證,沒有的需要找其辦證,費用是1400元,并承諾4月底去干活。張某找了20多個工人,微信轉賬30000元左右,其中15400元是段某出的。后來其又謊稱在寧夏有電力架線工程,讓張某找工人,但是張某沒找到,其就讓張某、李某1、段某、李某2讓他們出辦證的費用,其負責找工人,并答應從工人工資里拿出200元分給他們,他們湊了40000元給其。4月底時,張某催問什么時候能走,其謊稱新疆工程沒談好,讓他們再等等,耽誤一天給他們200元工資,工人們實在等不了了,張某要求退錢,其就給工人們每人開了500元工資。到案發(fā),都沒有辦成電工證,郭某等人逼其給他們退錢,給郭某退了3萬,賈某退了2萬,吳某退了1萬。在郭某給其轉第一筆錢時,就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了一個辦證的人,收到郭某、賈某、吳某共計142700元,其中70000元轉給辦證的人,剩下的用于還賬。2017年時,其父因患有呼吸暫停綜合征住院治療,急需用錢,其就向門男借了
40000元。2018年時,因其在網(wǎng)上買彩票輸了不少錢,其就對門男謊稱自己要賣老家平房,需辦理土地證、房產(chǎn)證為由,借了門男10萬元,并承諾賣了房就把欠他的錢全部還上。但老家的房早在2017年的時候就賣了。2018年年底2019年上半年,門男催其還錢,其因拿不出錢,就謊稱和老婆離婚,離了婚就能得到一半房產(chǎn),把房子尾款交齊后就能拿出房產(chǎn)證,然后把房子賣了,自己能拿到一半錢。后其以保定房產(chǎn)未付清尾款為由,從門男手中借了17萬元,并承諾房子賣了以后,還清其全部欠款。2019年8月,其因妨害公務罪被拘留,釋放后手里沒錢,之前的債務也無法歸還,其就謊稱自己要向公安交保釋金,向門男借錢,門男不借,并一直催其還錢。其就想到之前辦了一個假的房產(chǎn)證,把這個房產(chǎn)證抵押給門男,并寫了抵押協(xié)議,抵押了40萬,并承諾如果還不了錢就把房子過戶給門男。沒幾天,門男就發(fā)現(xiàn)房產(chǎn)證是假的,逼其還錢。其就想通過倒賣二手車來掙錢,以需要啟動資金為由從門男手中借了30余萬元。
3、被害人郭某陳述稱,2020年3月20日左右,閆志男說艾河村劉小偉手里有農(nóng)網(wǎng)架線工程,其就聯(lián)系劉小偉,劉小偉說農(nóng)網(wǎng)架線工程是張某的工程,工程在湖南長沙,張某是保定市電力局工人,負責給領導開車,讓其和張某聯(lián)系。過了一兩天,其和劉小偉、張某在艾河村劉小偉家里見得面,張某說工程在長沙,是他領導的工程,領導不方便出面。經(jīng)過商量,我們?nèi)齻€人一起干這個工程,預計一個工人日工資450元,給工人每天350元,剩余的100元我們?nèi)似椒?,其負責找工人,張某提出讓工人辦電工證,沒有電工證無法上崗,沒有的必須找他辦,費用是1100元,7至10個工作日辦下來。其聯(lián)系了23個工人,都需要辦理電工證,給張某轉辦證費用25300元。4月10日左右,張某打電話說寧夏固原有一段農(nóng)網(wǎng)架線的活,預計工人日工資600元,讓其找工人,每天給工人500元,剩余的100元我倆平分。但張某要求每個工人都必須在他手里辦電工證,費用是
1500元。因為費用高,工人不愿意辦,后我倆商量,工人出500元,剩余的1000元其和張某承擔。其找了45個工人,其中有5個有電工本,4月13日其給張某轉賬辦證費用40000元。后來,其問張某長沙干活的工人什么時候走,張某總以電工證沒有辦下來或公司還沒有商量好、訂不上機票等理由一直推。后其和劉小偉去保定要求見見他們領導,他就以領導忙為由,不讓我們見。要求看辦理的電工本,他也不讓看,說是在公司壓著呢。其和工人就商量不干這個工程了,讓張某給退錢。其就一直跟著張某,不給錢就不走,5月9日,張某給其退了30000元。
4、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4月13日,賈某給其說有個朋友叫張某,在保定市電力局上班,他在寧夏有電力工程,問愿意干嗎?其同意干。后張某給其打電話說其在寧夏有個活,需要25個工人,日工資650元,但工人需持有電工證上崗,辦超高壓證每人2000元,地勤證1400元。辦證的費用自己先行墊付,工程干完了給報銷70%。其先找了15個工人,都需要辦證,辦證費用給張某轉賬20000元。17號上午,其又找了10個工人,給張某轉賬10000元用于辦證。張某說4月27號去寧夏。到27號時,其問張某,張某說現(xiàn)在走不了,并說電工證辦好了。并說5月6日絕對能走,6日中午時,其和賈某和張某見面,張某說現(xiàn)在走不了,事沒辦了,錢也給不了你們。
5、被害人賈某陳述稱,2020年3月31日,李艷慶給其介紹的張某,說張某是保定市電力局的人,他手里有活,問干不干。后張某聯(lián)系其說,他是保定市電力局的,在烏魯木齊有低壓架線的活,帶班一天600元,普通工人一天400元,但工人需要電工證,低壓電工證1400元一個,7-10個工作日能辦出來,4月25日左右走。我找了35個工人,都需要辦電工證,費用共給張某轉了47400元。4月25日,張某說再等等,現(xiàn)在走不了,并說電工本已經(jīng)辦下來了,5月5日肯定能走,現(xiàn)在正在辦理機票。5月4日,張某又說
現(xiàn)在定不了機票,也給不了工人工資。并說5月10日能走。5月11日,我們要求張某退錢,這活不干了,但張某說沒有錢。
6、被害人李某1陳述稱,2020年3月中旬,張某說他侄子張某在保定給一個老板開車,張某從哪個老板手里承包了新疆電力工程的活,需要找工人干活,由于其歲數(shù)大了,在地面上遞遞工具就行,日工資300元,管吃管住。但需要花1400元辦理電工證。4月初的一天,其去張某家交辦理電工證的錢。4月下旬的一天,張某說張某在寧夏還承包了電力工程的活,給工人辦理電工證還差4萬元,讓其先拿1萬元,等工程完工就給其,并在每天的工資里都給開點。其就同意了,其就將1萬元轉給段小三,段小三將自己墊的1萬元和其給他轉的1萬元通過微信轉給張某。5月初,這活還沒信,我們就商量著不去干活了,讓張某給我們退錢,后來一直也沒有給退錢。
7、被害人徐某陳述稱,2020年4月20日左右,李朋給其介紹的張某,說張某手里有寧夏固原高壓架線的工程。4月22日,其和李朋找的張某,張某說他是保定市電力局的職工,給電力局領導開車,那個工程是他領導的,領導交給他,讓他找工人干活,工人日工資700元。張某讓其給他找36個工人,工人必須有高壓電工證,沒證的話就找他辦證,費用是1000元,10天就能辦下來。其找了36個工人,30個人需要辦證,給張某轉賬30000元用于辦證。4月27日,其問張某什么時候能走,張某說電工證還沒有辦下來,讓工人再等等。4月30日,張某讓其在找17個工人,并讓其先把10個工人辦證的費用轉給他,其給張某轉賬10000元。5月初時,其多次問張某,電工證是否辦下來了,張某說辦下來了,其要看電工證,但張某說在公司押著不能看。
8、被害人李某2陳述稱,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張某在張某家說他是保定市電力局二把手的司機,他們領導在新疆、寧夏都有農(nóng)網(wǎng)電力改造架線的工程,讓其給他找工
人,日工資400元。但張某說開工時間再定,感覺不靠譜,其就沒當回事。4月15日,張某打電話讓去他家,張某、藺艷軍等人都在,飯桌上張某說,藺艷軍給其找了7個工人,再加上其,共8個人,新疆的工程4月25日左右開工,讓我們抓緊辦理電工證,并說用人單位給代辦電工證,費用是1400元。但工人沒有錢辦電工證,張某讓其先把錢墊上,到時候從工資里每人每月給其扣1000元,其覺得挺合適,就同意了,并把辦證的費用11000元轉給張某。25日時,張某以不好訂機票為由往后推。29日時,張某給張某打電話說寧夏有高壓電架線工程,從高陽找了36個工人,需要辦高壓電工證,費用需要108000元,但工人不放心,只出了50000元,借了20000元,還差40000元,讓先給墊上這40000元,到時候等工人上班之后,每個人每天扣150元工資,1個月就可以扣16萬,這些錢就給墊資的人分紅。李某2、李某1、段小三還有張某每人墊資10000元,并把40000元轉給張某。5月1日,張某說高陽工人辦電工證的事,原本有個朋友借給他20000元,但現(xiàn)在只能借給他10000元,還差10000元,讓其先墊上,其就同意了。給張某轉過去10000元。五一假期過完了,也沒等到開工的消息,張某把我們約到張某家給了我們每人500元,說是誤工費。離開之前張某還給其2000元。到5月21日聽說張某被抓。
9、被害人段某的陳述,2020年3月中旬,張某對其說張某在保定市綠源公司上班,手里有新疆架線的工程,但必須要辦理電工證,費用是1400元。幾天后,張某回來了,其和姓藺的來到張某家,張某又說起了找工人辦證的事。后來張某說,疫情期間,有十個去干活的拿不出辦證的錢,讓其找點錢墊上,從中每個月提1000元,這樣一個月能掙10000元。其又跟張某打電話確認此事,張某說沒事,如果干活的走不了就給退錢。其籌集了15400元,還有其外甥辦證的費用1400元,共計16800元給了張某。4
月29日,張某說又找了36個工人去寧夏干活,辦高壓證缺4萬元,讓其給出10000元李某2、二老喜和張某一人出一萬。到時候每天抽工人150元,每天就是5400元,每人分1000元。大伙覺得不錯,就同意了。就把40000元轉給張某。因為一直走不了,張某每人給了500元誤工費。到13號,張某說還走不了,還沒簽合同,證也沒辦。我們讓張某退錢,張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
10、被害人鄭某陳述稱,2020年4月5日左右,張某打電話提到了電力工程的事。后來聽他說是他領導在新疆烏魯木齊有農(nóng)網(wǎng)改造的工程,目前在招人。他讓其給他找工人,并答應每個工人給30元的提成,但是工人需要辦電工證,費用是1600元,7至10個工作日能辦下來。其找了35個工人,34個人需要辦電工證,辦證費用共54350元,其把錢給了張某。4月23日前后,張某說寧夏固原有農(nóng)網(wǎng)改造工程,再找40個工人,其又找了38個工人,35人需要辦證,微信給張某轉賬33000元用于辦證。后來張某一直以證還沒有辦下來或者還沒有在電腦上錄入等理由往后推脫。5月5日還是沒走了,我們要求見張某的領導,但張某說他們領導在忙,無法見我們。向張某要電工證,張某說證在領導手里,拿不出來。
11、被害人門男陳述稱,2017年2月份,張某對其說父親生病需要做手術,向其借了2萬元,后來又說他父親需要住院和買藥向其借了4萬元。2017年底到2018年初,張某想賣老家村里的房子,但是沒有手續(xù),向其借了105800元來打理關系。2018年底到2019年初張某說要和他老婆離婚,離婚能得到一半財產(chǎn),但是房子尾款沒有付清沒法賣,向其借錢還尾款,尾款付清,并承諾把房子賣了后把之前欠其的錢全部還清。其就給張某轉賬171000元。2019年7月份,張某說要倒賣沙子,向其借錢40000元。8月份,張某說向公安機關交保釋金,要向其借款40000元,其拒絕后,張某說自己在淶源縣子,具體住址是“淶
源縣迎賓街66號福源小區(qū)13號樓3單元401室”,房產(chǎn)證號09××13,他說這套房子價值750000元,經(jīng)過協(xié)商,張某以44萬元抵押給其,其中400000元是之前向其借的錢,包括一些利息,簽訂了抵債協(xié)議書,并把房產(chǎn)證交給其。其付給張某4萬元。在不動產(chǎn)登記局核查,該房產(chǎn)證是假的。后張某也承認該房產(chǎn)證是假的。
12、被害人張某陳述稱,2020年3月份,張某說他的領導手里有新疆低壓架線工程,領導讓他干,正在找工人干活,讓其給他找工人,上桿架線的每個月11000元,不上桿的每月9000元。但是工人必須找他辦電工證,費用是1400元,兩周之內(nèi)辦下來。其找了20多個工人,但工人不愿意出辦證的費用,其就找段某和李某2,張某和他們談的,只要他們墊付電工證的錢,就給他倆工資,并承諾只要電工證辦下來就去新疆干活。段某墊付15800元,李某2墊付11000元。過了一段時間,張某說寧夏有高壓架線工程,找了30多個工人,需要辦高壓電工證,費用是3000元,工人們不愿出錢辦證,需張某墊付,張某手里沒錢,就提出讓其出40000元給工人辦證。因其手里沒錢,其就找段某、李某2、李某1三人。張某承諾讓我們每人每天掙1000元。后我們四人每人出10000元,共計40000元轉給張某。之后催張某什么時候出去干活,張某一推再推,總是說再等等。后來工人都等不及了,張某每人給了500元工資。之后張某也沒有帶工人去干活,張某說合同沒有簽下來。要求張某退錢,但張某也遲遲不給退錢。
13、淶源縣公安局組織郭某、賈某、吳某對張某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
14、淶源縣公安局刑警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證實,2020年5月21日,張某到淶源縣公安局投案,并對其冒充保定市電力局職工,以承包工程給工人辦理電工證為由詐騙賈某、吳某、郭某等人的錢財?shù)氖聦嵐┱J。
15、國網(wǎng)保定供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張某不是保定
市供電公司職工。
16、國網(wǎng)保定供電公司出具的說明證實,該公司沒有在烏魯木齊、湖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農(nóng)網(wǎng)改造、高低壓改造架線工程。
17、國網(wǎng)保定供電公司出具的說明證實,高低壓電工證是由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由各地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管理。該公司非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頒發(fā)單位,公司只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參加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取證。
18、冀應急人【2020】11號關于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做好企業(yè)安全培訓工作若干意見、淶源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說明證實,賈某、劉新力等人自疫情以來未辦理過任何等級的電工證。
19、郭某、賈某、吳某、鄭某、徐某、李某2微信轉賬、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記錄證實,因辦電工證給張某轉賬情況。
20、保房權證淶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抵債協(xié)議書、門男與張某轉賬明細證實,張某用保房權證淶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與門男簽訂房屋抵債協(xié)議及二人之間的轉賬交易情況。
21、淶源縣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回復函證實,經(jīng)核查,無張某產(chǎn)權證號09××13。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部分退賠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張某非法所得人民幣716250元,返還郭某人民幣35300元,返還吳某人民幣20000元,返還賈某人民幣27400元,返還李某1人民幣11400元,返還徐某人民幣40000元,返還李某2人民幣29000元,返還段某人民幣25800元,返還鄭某人民幣87350元,返還門男人民幣44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紅利
審 判 員 姜跟禮
人民陪審員 付 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柴輝慧
書 記 員 任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