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06刑初67號
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檢一部刑訴[202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宗湘、代理檢察員劉曉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司某及其辯護人范玉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司某使用微信虛構“交警大隊張姐”的身份,以幫助劉某1辦理機動車違章消分為由,通過微信、支付寶騙取劉某1共計14980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案發(fā)后,被告人司某已將贓款返還被害人。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司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司某對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司某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賠被害人贓款并獲得諒解、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司某以幫助被害人劉某1消除機動車違章分數(shù)為由,注冊微信號“wxid_cvaw8c59tst722”冒充“交警三大隊王姐”的身份騙取劉某1信任,2018年9月8日至同年9月9日通過該微信騙取劉某1人民幣共計7530元,2018年9月20日通過司某支付寶賬戶騙取劉某1人民幣共計7450元,以上數(shù)額共計14980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案發(fā)后,被告人司某已將贓款返還被害人劉某1,取得諒解。上述事實,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微信、支付寶名片、微信、支付寶轉賬交易記錄、銀行流水、收條、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證人劉某2證言、被害人劉某1陳述、被告人司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在量刑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提供了書面量刑意見,建議判處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量刑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98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其系初犯、認罪悔罪、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的意見,與事實相符并有如實供述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提出其退賠被害人贓款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秀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康麗如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 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loz一loz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loz二loz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loz三loz 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loz四loz 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loz五loz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ㄗ鞒雠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