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023刑初334號
被告人張,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籍貫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永清縣看守所。
起訴書文號
永清縣院刑訴(2020)361號
指控事實
2020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張在永清縣、北京市、滄州市等地虛構(gòu)被狗咬傷的事實詐騙狗主人智梅、王廣俠、張軍等七人錢財,共計人民幣790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張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
指控罪名
詐騙罪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十個月。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張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退賠被害人張軍800元、崔小月1000元、王明明1000元、智梅2000元、吳麗英1500元、王麗會1000元、王廣俠600元,共計7900元。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王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