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21刑初385號
滄縣人民檢察院以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倪建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女友出車禍,父母、繼父母車禍去世等事由需要用錢的事實。多次騙取婁某錢款約55萬元,用于自己日常揮霍消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信、證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銀行查詢單等書證;證人劉某、任某1、任某2、高某、牛某的證言;被害人婁某的陳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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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任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被告人任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女友出車禍,父母、繼父母車禍去世等事由需要用錢的事實。多次騙取婁某錢款約55萬元,用于自己日常揮霍消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自首;向被害人承諾分期還款,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信、證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銀行查詢單等書證;證人劉某、任某1、任某2、高某、牛某的證言;被害人婁某的陳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女友出車禍,父母、繼父母車禍去世等事由需要用錢的事實。多次騙取婁某錢款約55萬元,用于自己日常揮霍消費,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小額退贓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
根據(jù)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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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任某某先行羈押二日;指定監(jiān)視居住的,指定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炳杰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人民陪審員 蔣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孟趙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