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25刑初288號
大名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二部刑訴〔2020〕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通過遠程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高憲、趙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某某在線參加訴訟,辯護人馬振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購買中華煙的名義取得超市老板高某及其兒子范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高某和范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15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后在高某不斷催促下,被告人樊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退回高某2000元,最終將13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2、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辦理會員卡的名義取得其父親熟人服裝店老板被害人劉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劉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20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最終將20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替他父親還錢的名義取得被害人張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張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20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最終將20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微信、支付寶截圖及轉賬截圖,銀行卡交易明細,到案經(jīng)過,表現(xiàn)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諒解書,協(xié)同查核黨員信息函;證人樊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高某、范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馬振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購買中華煙的名義取得超市老板高某及其兒子范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高某和范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人民幣15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后在高某不斷催促下,被告人樊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退回高某人民幣2000元,最終將人民幣13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2、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辦理會員卡的名義取得其父親熟人服裝店老板被害人劉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劉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人民幣20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最終將人民幣20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以替他父親還錢的名義取得被害人張某的信任,后又以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名義讓張某通過微信向其轉款人民幣20000元并承諾以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在微信轉賬到賬之后被告人樊某某將手機銀行轉賬交易撤回,最終將人民幣20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獲,2020年7月16日被大名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2日被大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經(jīng)大名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大名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在刑拘前被羈押三日,監(jiān)視居住十七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次折抵刑期十二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微信、支付寶截圖及轉賬截圖,銀行卡交易明細,到案經(jīng)過,表現(xiàn)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諒解書,協(xié)同查核黨員信息函;證人樊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高某、范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樊某某當庭自愿認罪,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的意見和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之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樊某某當庭自愿認罪,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2日羈押三日,監(jiān)視居住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二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內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羅玉民
人民陪審員 白文亭
人民陪審員 薛洪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鄭方方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