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83刑初474號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檢一部刑訴〔2020〕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敏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趙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自稱能夠辦理貸款的被告人王某,與對方添加微信以便聯(lián)系。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趙某與對方聯(lián)系稱自己有辦理貸款的想法,王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辦理貸款能力的情況下編造謊言,謊稱能夠為趙某辦理170萬元的貸款,接下來王某以辦理貸款需要包裝費、手續(xù)費、請銀行領(lǐng)導吃喝以及給孩子看病等各種理由詐騙趙某錢款共計103000元。該款被王某用于個人賭博揮霍掉。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卡交易流水、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趙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自稱能夠辦理貸款的被告人王某,與對方添加微信以便聯(lián)系。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趙某與對方聯(lián)系稱自己有辦理貸款的想法,王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辦理貸款能力的情況下編造謊言,謊稱能夠為趙某辦理170萬元的貸款,接下來王某以辦理貸款需要包裝費、手續(xù)費、請銀行領(lǐng)導吃喝以及給孩子看病等各種理由詐騙趙某錢款共計103000元。該款被王某用于個人賭博揮霍。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卡交易流水、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具結(jié),綜上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趙某損失103000元。公訴機關(guān)量刑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趙某損失10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夏麗萍
人民陪審員 賈啟安
人民陪審員 楊合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