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3刑初350號
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易檢一部刑訴〔2020〕3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福、王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孫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易縣易州鎮(zhèn)人民調解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條件偽造人民調解案件和人民調解口頭協(xié)議登記表,詐騙易縣司法局“以案定補”補助金23600元;偽造法律援助案件詐騙易縣司法局法律援助補助900元。經(jīng)中共易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后,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將詐騙的贓款24500元退回易縣司法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材料騙取易縣司法局補助金,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梁某、張某、王某、馬某談話筆錄,專職調解員名單,張明玉退款情況,司法局關于對人民調解員實行“以案定補”的意見,2018年易州鎮(zhèn)人民調解員會名單及會議記錄,關于以案定補部分案件調查的情況說明,易縣規(guī)范民間糾紛調解辦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職責,關于法律援助案件調查的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證,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戶籍證明、政歷表現(xiàn)及違法犯罪登記三聯(lián)單;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悔罪,系初犯并將所騙款項已全部退出,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相關材料騙取易縣司法局補助金,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將所詐騙贓款退出,量刑時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在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并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退繳到易縣司法局的24500元由易縣司法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孫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