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詐騙罪
文號:(2009)滎刑初字第257號
滎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滎檢刑訴[2009]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詐騙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1月份,被告人季某某伙同羅xx、陳xx、季xx(均另案處理)等人經(jīng)預謀后,由季某某找到步xx(在逃),讓其化名“郭艷艷”,以給滎陽市豫龍鎮(zhèn)辛xx的兒子徐xx說媒為名,以索要見面禮、彩禮等手段,騙取辛xx家現(xiàn)金5600余元,所得贓款由該團伙分贓揮霍,現(xiàn)贓款無法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某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羅xx、陳xx等人供述,被害人辛xx、徐xx的陳述,同案犯判決書及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介紹婚姻為名,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滎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季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尚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員 李志勛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