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詐騙罪
文號:(2009)嵩刑初字第121號
嵩縣人民檢察院以嵩檢刑訴(2009)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雙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迪某某伙同被告人恰沙葉以及一個自稱叫福沙花(在逃,身份不詳)的婦女,經過事先預謀,采取婚姻欺騙的方法,共騙得嵩縣九店鄉(xiāng)九皋村村民郭XX現金21000元;騙得九店鄉(xiāng)九店村村民焦XX現金8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婚姻欺詐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要求依法對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予以懲處。
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迪某某伙同恰沙葉以及一個自稱叫福沙花(在逃,身份不詳)的婦女,經過事先預謀后,竄至嵩縣九店鄉(xiāng)采取婚姻欺騙的方法,共騙得九皋村村民郭XX現金21000元;騙得九店村村民焦XX現金8000元,獲款分贓揮霍。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迪某某供述:
我從云南帶了恰沙葉和福沙華兩個女的來嵩縣,事先我們商量好把她兩個介紹過來找婆家收錢,收到錢后讓她們兩個跑掉騙錢,共騙了29000元。
2、被告人恰沙葉供述:
迪某某把我和福沙華帶到嵩縣九店鄉(xiāng)找婆家收錢,收到錢后叫我們找機會跑掉,用這種方法騙錢,我和迪某某配合騙了21000元。
3、被害人焦XX陳述:
2008年9月,我通過俺村付XX介紹以8000元買了一個云南的女人做媳婦,在我家住了兩個星期就跑了。
4、被害人郭XX陳述:
2008年9月,我通過俺村的付XX給我介紹了一個外地媳婦,我共花了21000元錢,過了沒幾天人就跑了。
5、證人付XX證言:
2008年7月我說了一個云南的媳婦,當時她給我要了20000元錢,我們在一塊過了一個多月后,那女的說她叔叔引了兩個女的過來找婆家,我就叫他們住在我家。之后,九皋村的郭XX和我村的焦XX也來俺家看后想要媳婦,他們見面后,郭XX給人家掏了21000元錢領走一個,焦XX掏了8000元領走了一個,2008年9月22日下午,那兩個女的和俺媳婦都一塊跑了。
6、證人郭XX證言:
俺兄弟郭XX花了21000元錢說了一個云南的媳婦,在一塊住了三天,那女的就跑了。
7、證人高XX證言:
我的親戚郭XX因沒有媳婦,他叫我有機會給他說一個。2008年9月,我在九店街聽說付XX家有兩個外地媳婦,我就叫郭XX去看了看,郭XX掏了21000元領走了一個女的,后又跑了。
8、證人郭XX證言:
我娘家哥郭XX在2008年9月份通過付紅令介紹掏了21000元錢買了一個媳婦,后又跑了。
9、證人付XX證言:
2008年9月份,焦XX花了8000元買了一個媳婦,后又跑了。
10、辯認筆錄、辯認照片、辯認說明:
嵩縣公安局安排辨認人高XX、郭XX對恰沙葉進行辨認,安排迪某某對恰沙葉進行辨認。
11、發(fā)破案證明:
2008年9月23日,嵩縣公安局九店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有外地婦女到該鄉(xiāng)詐騙,該所立案偵查后,查明迪某某為犯罪嫌疑人。2009年5月7日迪某某在浙江省杭州火車站被抓獲。根據迪某某交待情況,并于2009年6月16日在浙江省臨海市將同案犯恰沙葉抓獲歸案。案件告破。
上述證據材料均經當庭宣讀、出示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婚姻欺詐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嵩縣人民檢察院所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迪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恰沙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三、被告人迪某某、恰沙葉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君亮
審 判 員 程長亮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