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8刑初329號
雄縣人民檢察院以雄縣檢刑訴〔2020〕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穎、方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某及辯護人王德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靳某某、周宇堃(另案)等人在“和平精英”游戲里發(fā)布賣“瑪莎拉蒂”裝備的虛假廣告,以繳納游戲裝備費、保證金、退款費為由詐騙了被害人杜某人民幣16000元錢,現(xiàn)贓款已退賠被害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具有退賠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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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人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酌定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被告人犯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靳某某具有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靳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靳某某、周宇堃(另案)等人在“和平精英”游戲里發(fā)布賣“瑪莎拉蒂”裝備的虛假廣告,以繳納游戲裝備費、保證金、退款費為由詐騙了被害人杜某人民幣16000元錢,現(xiàn)贓款已退賠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杜某陳述、同案犯周宇堃供述、證人李某證言、證人張某證言、被告人靳某某供述、杜某支付寶賬單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張某支付寶賬單截圖、李某微信交易記錄、杜某學生證復印件、扣押清單及照片、諒解書、證明及賬戶對賬單、雄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重案中隊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及違法犯罪三聯(lián)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將詐騙所得贓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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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作案時使用的手機兩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愛民
審 判 員 羅建生
人民陪審員 張景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董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