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基層法院
案號:(2020)吉0381刑初XXX號
案件類型:刑事
審判日期:2020年06月XX日
案由:詐騙罪
請求情況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1與劉某系高中同學關系且經(jīng)常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可以辦理各種證件信息。2019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1提出可以為劉某辦理一級建造師證書,被告人沈某某1明知一級建造師證書須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后方能統(tǒng)一發(fā)放,但卻虛構并承諾劉某在不考試的情況下能為其辦理該證書并提出需要10萬元辦證費用,同年7月7日,劉某給被告人沈某某1匯款10萬元,被告人沈某某1得款后,在二日內全部用于償還個人網(wǎng)貸。其后,劉某多次詢問辦證進程,被告人沈某某1均以各種理由拖延,至2020年3月,劉某聯(lián)系不上被告人沈某某1并在網(wǎng)上查詢得知,一級建造師證書必須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后方能獲得,劉某察覺被騙后報警。
2019年7月,黃某通過劉某聯(lián)系上被告人沈某某1,詢問成人高等學校專科畢業(yè)證書一事,被告人沈某某1虛構并承諾黃某在不上學、不考試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專科學歷證書同時提出辦證需人民幣2.8萬元,同年12月26日黃某給被告人沈某某1轉賬人民幣2.8萬元,被告人沈某某1得款后用于個人生活花銷。被告人沈某某1于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案發(fā)后,其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
答辯情況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某1家屬已代替被告人沈某某1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常住人口詳細信息,涉案人員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銀行轉賬記錄,諒解書,被害人劉某、黃某陳述,被告人沈某某1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1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沈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其家屬已代替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沈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