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2刑初564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因無力支付網(wǎng)絡賭博費用,遂生詐騙貪念,通過微信昵稱“社會你樂姐”添加其前男友李海青的朋友張某微信,在此后數(shù)日內(nèi)謊稱自己為劉樂騙取張某信任后虛構(gòu)自己離家出走、孩子生病急需借錢等理由,以微信轉(zhuǎn)賬方式先后多次騙取張某共計人民幣25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彭某使用昵稱“小李要加油”微信添加張某微信,在此后數(shù)日內(nèi)冒充李某及其妻子騙取張某信任后,虛構(gòu)幫助劉某借錢、李某的妻子做手術(shù)、李某出車禍急需借錢等理由,以微信轉(zhuǎn)賬方式先后多次騙取張某共計人民幣25000元。其間被告人彭某為打消張某的懷疑,以昵稱“社會你樂姐”微信轉(zhuǎn)賬償還張某人民幣3000元。后被告人彭某將上述款項部分用于揮霍賭博。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彭某因無力償還上述借款并擔心張某報警,遂通過微信向張某承認其實施的詐騙行為,并在得知張某已經(jīng)報警的情況下于同日以昵稱“社會你樂姐”微信將人民幣18000元微信轉(zhuǎn)賬退還給張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后被告人彭某賠償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5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彭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張某陳述,證人譚某證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扣押清單,微信截圖,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情況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金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