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546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肇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審查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郝博、被告人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肇某某在其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哈達鎮(zhèn)上年村563號家中,采取通過咸魚APP平臺發(fā)布出售二手摩托車廣告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羅某的信任,騙取被害人羅某購車訂金人民幣300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費。
2020年2月3日10時許,被告人肇某某在其家中,以同種方式取得被害人劉某的信任并偽造發(fā)貨憑證,騙取被害人劉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家中向其支付購車款人民幣3000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費。被告人肇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F(xiàn)被告人家屬已向被害人劉某退賠人民幣3000元,被害人劉某已經諒解被告人肇某某。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指控被告人肇某某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肇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肇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辯解,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肇某某在其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哈達鎮(zhèn)上年村563號家中,采取通過閑魚APP平臺發(fā)布出售二手摩托車廣告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羅某的信任,騙取被害人羅某購車訂金人民幣300元。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間,被告人肇某某在其家中,以同種方式并偽造發(fā)貨憑證取得被害人劉某的信任,騙取被害人劉某購車款人民幣3000元。
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將被告人肇某某抓獲歸案,并扣押IphoneX手機一部。現(xiàn)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3000元、被害人羅某人民幣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劉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羅某的陳述,證人孫某、康某、肇成華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人員詳細信息、現(xiàn)實表現(xiàn)、情況說明、寄押證明書、微信截圖、諒解書,電子數據及被告人肇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劉某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扣押的IphoneX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