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8刑初578號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2日至10月20日期間,被告人寇某某虛構自己做倒賣廢鐵的生意返利潤的事實,取得其朋友高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的信任,后三人分別在靜海區(qū)自己家中向寇某某轉款,寇某某將錢全部用于揮霍,共計詐騙三人錢款11.08萬元。
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出示了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以證明指控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寇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并提出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寇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寇某某向其朋友高某、張某1、楊某虛構其經(jīng)營倒賣廢鐵,騙取高某、張某1、楊某入股款共計11.08萬元,被騙款項均被其揮霍。2019年8月13日、10月21日、10月30日,高某、張某1、楊某分別報案。后寇某某退賠了高某、張某1、楊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三人的諒解。2020年6月6日,寇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張某1、楊某、高某的陳述,證人張某2、徐某、趙某、寇某的證言,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辨認筆錄,交易明細,諒解書,收據(jù)以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當庭質證,上述證據(jù)具有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已形成證據(jù)體系,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寇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金清
人民陪審員 劉玉芳
人民陪審員 王 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