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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6刑初37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5   閱讀:

案??由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詐騙    

案??號    (2020)津0106刑初37號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紅檢一部刑訴〔20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詐騙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犯詐騙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鐵震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中止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于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間先后成立澤沐公司、貝爾公司和每日環(huán)保公司,澤沐公司注冊地位于本市河東區(qū),貝爾公司和每日環(huán)保公司注冊地位于本市紅橋區(qū)。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以澤沐公司、貝爾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寶馳公司、圣金特公司、天津市奧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源公司)、津海公司合作開展大學生見習基地項目,并以此向合作公司注冊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申領大學生見習補貼款(以下簡稱見習補貼)。但在未實際開展見習活動的情況下,王某某1指使其公司員工,偽造合作公司與大學生之間的就業(yè)見習協(xié)議、見習補貼申請表、大學生見習的花名冊、考勤表等材料,組織大學生到合作公司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從而騙取人社局撥付的大學生見習補貼。合作公司的管理者、項目聯(lián)系人在明知未實際招用見習人員和開展見習工作的情況下,仍按照王某某1的要求,配合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支付大學生生活費的銀行交易憑證。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取見習補貼人民幣4647107.5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王某某1個人及其公司、對方合作公司按約定將上述款項私分。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唐某某9商議后,以寶馳公司的名義,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北辰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1432930元。被告人李某某2、馮某5受王某某1指使,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唐某某9明知是以虛假的大學生見習活動騙取補貼款,仍按照王某某1的要求予以配合。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包某某8商議后,以圣金特公司的名義,通過上述手段騙取武清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2295862.5元。被告人孟某某3、丁某4、吳某某6受王某某1指使,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包某某8明知是以虛假的大學生見習活動騙取補貼款,仍按照王某某1的要求予以配合。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武某某10商議后,并經(jīng)武某某10請示被告人武某某11,以津海公司的名義,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北辰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99105元。李某某2、馮某5受王某某1指使,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武某某11明知是以虛假的大學生見習活動騙取補貼款,仍指使武某某10按照王某某1的要求予以配合。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王某某1與奧源公司人員商議后,以奧源公司的名義,通過上述手段騙取紅橋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794535元。李某某2、馮某5受王某某1指使,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

除以公司合作形式騙取大學生見習補貼款以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某某1以貝爾公司名義,指使被告人韓某某7,通過偽造大學生就業(yè)見習協(xié)議、見習補貼申請材料,組織大學生到貝爾公司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騙取紅橋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24675元。

另查明: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王某某1私刻多枚公司印章用于偽造大學生見習協(xié)議、制作《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及辦理增值稅減免。

2019年3月11日,王某某1公司員工向公安機關舉報王某某1私刻其他公司印章的行為,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民警于當日在貝爾公司經(jīng)營地將被告人王某某1抓獲,當場查獲《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43份、各類印章68枚。其后,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唐某某9、包某某8、武某某11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2019年8月1日,民警在津海公司將被告人武某某10抓獲。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有關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之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詐騙罪,且詐騙系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包某某8、唐某某9之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系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某某6、武某某10、武某某11之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系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韓某某7之行為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鑒于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1具有自首情節(jié),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應分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建議判處王某某1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李某某2三年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孟某某3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丁某4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馮某5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吳某某6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韓某某7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包某某8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唐某某9三年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庭審期間深刻悔罪,可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武某某10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武某某1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另公訴機關當庭明確詐騙一案中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犯罪數(shù)額分別為4647107.5元、1803900元、1118600元、695835元、522670元、481427.5元、24675元、2295862.5元、1432930元、99105元、99105元。

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普通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王某某1辯護人辯稱:王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此次犯罪系初犯,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李某某2辯護人辯稱:李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主觀上無犯罪故意,此次犯罪系初犯,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孟某某3辯護人辯稱:孟某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系從犯,無前科劣跡,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丁某4辯護人辯稱:丁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馮某5辯護人辯稱:馮某5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系從犯,初犯,主觀惡性不大,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吳某某6辯護人辯稱:吳某某6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系從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系初犯,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韓某某7辯護人辯稱:對公訴人就韓某某7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不再贅述,韓某某7在本案中涉案時間最短,金額最少,主觀上無詐騙補貼款的主觀故意,請求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包某某8辯護人辯稱:包某某8具有自首情節(jié),所得款項未肆意揮霍而是用于公司經(jīng)營,且案發(fā)后已就涉案犯罪數(shù)額全部退繳,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當庭提交圣金特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公司相關捐贈情況等材料。

唐某某9辯護人辯稱:唐某某9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主觀惡性相對不深,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此次犯罪系初犯,案發(fā)后已就涉案犯罪數(shù)額全部退繳,其獲利全部用于公司運營,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當庭提交寶馳公司完稅證明等材料。

武某某10辯護人辯稱:武某某10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此次犯罪系初犯,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武某某11辯護人辯稱:武某某11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此次犯罪系初犯,已退贓,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jié)較輕,請求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當庭提交津海公司公司簡介等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1分別找到天津?qū)汃Y商貿(mào)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馳公司)、天津圣金特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金特公司)、天津市奧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源公司)、天津市津海特種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海公司)相關人員,以天津市澤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沐公司)、天津貝爾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爾公司)的名義與上述公司在未實際開展見習活動的情況下,合作開展大學生見習基地項目,或以其本人實際控制的貝爾公司名義開展大學生見習基地項目,并以此向相關公司注冊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領騙取大學生就業(yè)見習補貼。其中王某某1指使其公司員工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偽造合作公司與大學生之間的就業(yè)見習協(xié)議、見習補貼申請表、大學生見習的花名冊、考勤表等材料,組織大學生到合作公司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合作公司的負責人、項目聯(lián)系人在明知未實際招用見習人員和開展見習工作的情況下,仍按照王某某1的要求,配合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制造虛假給付大學生生活費的銀行流水。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取見習補貼人民幣4647107.5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王某某1與對方按約定比例將上述款項私分。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唐某某9(寶馳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議后,指使被告人李某某2、馮某5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唐某某9予以配合,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北辰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1432930元。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包某某8(圣金特公司管理部經(jīng)理)商議后,指使被告人孟某某3、丁某4、吳某某6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包某某8予以配合,通過上述手段騙取武清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2295862.5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1與被告人武某某10、武某某11聯(lián)系并商議后,指使被告人李某某2、馮某5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武某某10、武某某11予以配合,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北辰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99105元。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王某某1與奧源公司人員商議后,指使被告人李某某2、馮某5先后作為項目聯(lián)系人具體實施騙取見習補貼的行為,通過上述手段騙取紅橋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794535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王某某1以貝爾公司名義,指使被告人韓某某7,通過偽造大學生就業(yè)見習協(xié)議、見習補貼申請材料,組織大學生到貝爾公司應付人社局的例行檢查,騙取紅橋區(qū)人社局撥付的見習補貼共計24675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吳某某6、馮某5、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犯罪數(shù)額分別為4647107.5元、1803900元、1118600元、695835元、481427.5元、522670元、24675元、2295862.5元、1432930元、99105元、99105元。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間,王某某1購買刻章機及印章模具私刻多枚公司印章用于偽造大學見習協(xié)議、制作《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等。

2019年3月11日,王某某1公司員工向公安機關舉報王某某1私刻其他公司印章的行為,民警于當日在貝爾公司經(jīng)營地將被告人王某某1抓獲,當場查獲刻章機一臺、印章模具、《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和各類印章若干等。2019年3月11日、3月28日、4月12日、7月1日、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唐某某9、包某某8、武某某11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2019年8月1日,民警在津海公司將被告人武某某10抓獲。

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送檢蓋印的天津文化用品商貿(mào)有限公司、天津方悅達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個印文與樣本上留有的同內(nèi)容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的。

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某9退繳至公安機關1432930元,被告人包某某8退繳至公安機關2300000元,被告人武某某11退繳至公安機關102395元。另公安機關依法凍結王某某1本人及貝爾公司、澤沐公司相關銀行賬戶錢款40余萬元。

上述事實,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有相關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人韓某、王某、劉某、胡某、李某、盧某等人證人證言,公司工商注冊材料、見習補貼申請表、見習基地申報補貼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表、就業(yè)見習人員備案花名冊、就業(yè)見習協(xié)議、服務合同、大學生見習基地政策操作說明、預算撥款憑證、記賬憑證、銀行電子回單、銀行卡銀行交易記錄、往來收據(jù)、微信紅包記錄截圖、刻章機、空白印章等物品照片等書證、物證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扣押物品清單,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大學生就業(yè)見習補貼,達到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王某某1、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包某某8、唐某某9系數(shù)額特別巨大,吳某某6、武某某10、武某某11系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1偽造多枚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詐騙一案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某1提起犯意,聯(lián)系相關公司負責人并組織人員具體實施詐騙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0、武某某11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武某某10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2、孟某某3、丁某4、馮某5、吳某某6、韓某某7、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1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包某某8、唐某某9、武某某11能積極足額退繳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2、武某某11、韓某某7明知騙取大學生就業(yè)見習補貼仍積極參與,實施相關詐騙行為,且直至案發(fā),故相關辯護人關于李某某2、韓某某7無詐騙的主觀故意,建議對被告人武某某11、韓某某7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孟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丁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馮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吳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韓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八、被告人包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九、被告人唐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被告人武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一、被告人武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十二、唐某某9退繳贓款人民幣一百四十三萬二千九百三十元,依法發(fā)還天津市北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某某8退繳贓款人民幣二百二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元五角,依法發(fā)還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武某某11退繳贓款人民幣九萬九千一百零五元,依法發(fā)還天津市北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三、凍結王某某1本人及其相關公司銀行賬戶錢款,依法發(fā)還天津市紅橋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萬四千六百七十五元。

十四、扣押刻章機、印章印模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正剛

審 判 員  權 樂

人民陪審員  孟祥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國勝利

書記員王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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