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4刑初509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邵澤新,劉某等部分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本市南開區(qū)事業(yè)編制干部。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因生活花費等原因陸續(xù)從多個銀行借貸、從多個小額貸公司高息借款,逐漸形成資不抵債、經濟漏洞日益擴大的經濟狀況。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王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向單位同事隱瞞自己有多筆高額負債、長期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維持生計的事實,虛構自己購買商品房需要借款,后會出賣母親房屋可以很快還款等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多次向單位同事被害人黃某某、王某1某、張某1某等17名被害人借款,騙取錢款共計100余萬元,所得借款皆用于償還個人高額欠款及生活花費,最終造成多名被害人經濟損失達88萬余元。2019年10月,多名被害人向王某某催要錢款,但其以各種理由推諉無法給付,后被害人報案。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南開區(qū)被民警抓獲。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某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解是:1.劉某先主動向其借款4萬元,后介紹放貸人員向其借款10萬元,其借款10萬元時抵押了鉆戒等首飾,分兩次還過2萬元利息;2.其以救急為由向張某1、王某1借款,不記得是否編造借款理由;3.其認為后期可以出售房屋歸還欠款。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王某某向高某借款1.5萬元、向王某1借款4萬元、向張某1借款5萬元未虛構事實,向劉某借款14萬元提供了足額抵押,其對上述錢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屬民事法律關系,不構成詐騙罪;2.王某某基于正常生活花費陸續(xù)從銀行貸款,又多次向小額貸款公司高息借款,其向本案被害人所借款項大部分用于償還此前的高額貸款,并未用于非法活動或個人揮霍,本身亦是受害者;3.王某某向每名被害人借款均出具了借條,確認了借款事實,被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索借款,王某某名下房產雖有抵押,但變現(xiàn)后具備償還能力,社會危害性較??;4.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王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本市南開區(qū)工作人員。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因個人超支消費等原因,陸續(xù)從數(shù)家銀行貸款,在償還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又從多個小額貸款公司及網絡借款平臺高息借款,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維持還款,以致負債與日俱增,最終造成負債累累的經濟狀況。2019年2月至10月間,王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償還能力,向單位同事隱瞞自己負有巨額債務的事實,編造購買商品房需要資金周轉,后會出賣親屬房屋盡快還款等事實,利用同事間的信任關系,以短期借款為名共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所得錢款均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生活開銷,最終造成17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88.1萬元,其中:黃某95000元、房某25000元、張某26000元、張某3100000元、高某15000元、徐某15000元、徐某230000元、張某490000元、王某130000元、馬某110000元、劉某2140000元、馬某210000元、劉某140000元、王某240000元、劉某310000元、張某185000元、王某350000元。2019年10月,多名被害人向王某某催要錢款,其以各種理由推脫。2019年10月26日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10月28日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將王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黃某以王某某借款未還為由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10月28日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當日在長虹街道辦事處將王某某抓獲并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2.某工作委員會出具的報告等材料證明:自2019年9月底,發(fā)現(xiàn)在單位內部有關于王某某以買賣房屋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同事集中借款的情況。經談話,王某某稱因其售房對象發(fā)生車禍導致售房款不能及時到賬而向同事借款。經了解,王某某向18人借款共計91.45萬元,均未打借條,后借款人發(fā)現(xiàn)王某某所稱借款原因不實。經再次談話,王某某承認并未購房,所借錢款均用于高消費,其承諾售房還款。2019年10月22日,王某某向借款同事補寫借條,并將名下房產在房屋中介登記出售。此外,2019年10月14日,因其他債權人催賬,王某某精神壓力過大吞食大量安眠藥,后經搶救無嚴重后果。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自然身份。
4.被害人黃某的陳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7月11日,王某某以購買黃河道1911房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錢,其借給王某某5萬元,通過其妻子王某4的農業(yè)銀行賬戶轉到王某某提供的民生銀行賬戶中。7月23日,王某某又找其借錢,其以同樣方式再次借給王某某5萬元。后王某某在單位又找其借錢,其當時已經知道王某某在單位找很多人借錢,沒敢再借。后經其一直催促,王某某在9月中下旬用微信給分兩筆向其還款共5000元,現(xiàn)仍欠其9.5萬元。因為關系熟,王某某沒有打借條,后因發(fā)現(xiàn)王某某找很多人借錢,感覺她已經不能還款,所以在王某某第一次向其還2500元后,其讓王某某補了簡單的借條。后單位領導知道王某某借錢的事情,找王某某談話,王某某給所有人都補了借條。王某某一開始說借錢是用于買房,又說被套路貸了,又說給她前夫買東西了,后來還說是她自己花掉了,一直沒有準確地明確過所借錢的用途。2019年10月15日凌晨,王某某給其發(fā)了一張她躺在醫(yī)院病床上的照片,讓其勸勸同事別催她還錢,其上班后得知很多同事都收到了這張照片。15日下午,其與同事徐某1、馬某1一起到王某某家中詢問情況,王某某稱借了小額貸,后三人陪同王某某一同去報警,王某某向民警稱自己被套路貸了,但不能說清具體情況。后王某某答應下午到房屋中介登記賣房,并不讓其他人跟著。當天下午,其三人到房屋中介找王某某,王某某將南開區(qū)的一套房屋委托中介出售,說房子是她父親的,賣出去就能還大家錢,后其了解到王某某提供不了房屋的產權證。其不清楚王某某出售房屋的情況。此外,王某某的前夫田某曾給馬某1打電話說王某某向田某的親戚、戰(zhàn)友和同事也借了大約10萬元。
上述內容,有黃某妻子王某4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借條等證據印證。
5.被害人房某的陳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7月5日,王某某說她買了南開的房子,把她媽媽的房子賣了,還差3萬元找其借一下,最晚8月中旬還,其借給了王某某3萬元。7月7日,王某某又以買房錢不夠為由找其借2萬元,稱8月中旬將5萬元一起還給其。8月16日,其向王某某催還欠款,王某某說一周后可以還。8月23日,王某某向其還款2.5萬元,剩下的2.5萬元一直沒還。其知道王某某被抓后到派出所報案。王某某借款開始都沒有借條,后來單位領導介入,王某某在2019年10月22日給所有借錢的同事補了借條,也包括其,借條金額是2.5萬元,時間是2019年7月7日。
上述內容,有銀行匯款回單、借條等證據印證。
6.被害人高某的陳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10月10日,王某某以手頭周轉不開急需用錢為由向其借款,其在次日借給王某某1.5萬元。10月22日,王某某寫了收條,承諾11月10日前還款。
上述內容,有微信聊天截圖、借條等證據印證。
7.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其2019年9月在工作中與王某某相識。10月11日,王某某給其發(fā)微信稱當初買房借了別人的錢,現(xiàn)對方催她還錢,找其借錢還賬,并承諾10多天就能還給其,其借給王某某4萬元,王某某寫了一張4萬元的收條。后經其催要,王某某在10月25日還給其1萬元,當日重新寫了一張3萬元的借條。
上述內容,有借條等證據印證。
8.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在單位向其借款5萬元,沒提原因,承諾兩個月還款。兩個月后王某某沒有還款,其沒好意思催要。7月14日,王某某又向其借款,理由是要購買房子,其父親的房子沒有賣出去,現(xiàn)需要交首付款,承諾9月份將其父親房屋出售后可以還款,其借給王某某3萬元。9月24日,王某某又向其借款,其不同意,經王某某一再求其,其借給王某某0.5萬元,王某某稱10月2日肯定還款。其一共借給王某某8.5萬元,王某某從未還款。
上述內容,有銀行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印證。
9.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其系王某某同事。2019年4月5日,王某某在單位向其借款,理由是要購買房屋,資金不足,承諾6月還款,其通過微信轉賬給王某某2萬元。7月21日,王某某以同樣理由又向其借款2萬元,并稱將原房屋出售后會一并還清。9月11日,王某某以房屋需要交尾款,級升里的房屋不能及時賣出為由,再次向劉某借款,劉某通過自己的農業(yè)銀行手機銀行向王某某名下中國銀行尾號為8790的賬戶轉款10萬元,王某某稱9月底或10月初將所借14萬元一并歸還。因為關系熟,開始王某某沒有打借條,后發(fā)現(xiàn)王某某找很多人借錢,已經還不上了,單位領導找王某某談話,她于10月22日給所有人補了借條。王某某借款時沒有用首飾抵押,她說想用一些首飾還賬,其沒有同意,后來她就被抓了。
上述內容,有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印證。在庭審中,劉某再次表示王某某借款時沒有向其抵押首飾、并未歸還利息。
10.本案另有張某2、張某3、徐某1、徐某2、張某4、馬某1、劉某2、馬某2、王某2、劉某3等被害人的陳述及借條等書證證明:王某某自2019年2月至9月,對同事謊稱自己買房需要錢款、短期內可以還錢的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造成被害人損失88.1萬元。
11.證人趙某的證言:其系沃森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德佑店經紀人。2019年10月15日下午,王某某自己到門店要登記房產出售,其負責接待。王某某說欠同事錢,同事讓她把房子賣了還錢。當天王某某登記兩處房產,一處是她父親的房產,另一處是她自己的房產,登記時只有她自己,登記后離開,一會兒她又回來說同事也要過來看看房子是否登記出售了,要求其對她同事只說出售父親一處房產,不要提自己的房產。過了一會兒來了一男一女,稱是王某某的同事,問其王某某登記出售房產的情況,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向二人說了。登記后其找王某某要父親房產的產權證,王某某說她爸爸又不同意賣了,其就把該處房屋信息核銷了。其自己的房子還是在掛牌銷售,面積是131.34平方米,標售價格是318萬元人民幣,有196萬元的抵押貸款。王某某委托出售自己房產沒有使用產權證登記,出示的產權證照片,說這套房子正在抵押,產權證不能拿到現(xiàn)場去,抵押的額度是192萬元。王某某登記的價格比較低,320萬元。王某某以前沒有拒絕客戶看房的情況,在找不到王某某之前的最后一次,有中介人員帶著客戶去看房,王某某的態(tài)度相當不好。王某某在登記售房大約20天左右,要求其把價格漲上去,定在360萬元,理由是當時她有錢了不急需賣房了,過了三四天,王某某又把房價降到318元,沒說原因。
12.王某某與天津叁叁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財務咨詢居間服務協(xié)議》、與九嘉金融平臺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與深圳市小牛在線互聯(lián)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居間與管理服務合同》等材料證明: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與天津叁叁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居間服務協(xié)議,委托該公司為其借款196萬元,居間服務費5.88萬元,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每月應還款額6755元;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與九嘉金融平臺簽訂借款協(xié)議;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與深圳市小牛在線互聯(lián)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居間與管理服務合同》,向該公司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三年,每月需要還款4020元。
13.不動產登記簿查詢材料證明:南開區(qū)房屋的權利人為王某某。2015年5月15日,該房屋抵押給天津津房置換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數(shù)額為1199000元,期間為2015年至2033年;2019年9月5日,該房屋抵押給廣州惠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抵押債權數(shù)額為1960000元,期限為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
1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臺賬證明:王某某購買自有房屋,于2015年4月29日公積金貸款50萬元,自營資金貸款69.9萬元。
15.建設銀行出具的資金交易查詢證明:截至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的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578416元未還。
16.王某某名下尾號為8790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自2018年至案發(fā),王某某將錢款轉入該賬戶后,有大量錢款用于歸還小額貸款、個人信用卡還款,還有部分錢款進入自己尾號為7173的建設銀行、尾號為0349的民生銀行、尾號為5380的工商銀行、2703建設銀行等賬戶中。
17.王某某名下尾號為7115的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9年間,王某某從上海富有、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易寶支付、貸多多、土豆錢包、西瓜錢包、海馬錢包等數(shù)十家貸款平臺及自己其他賬戶里取得錢款后,立即向借款平臺還款,另有大量的信用卡還款。
18.王某某名下尾號為5380的工商銀行、尾號為5479的工商銀行、尾號為7102的民生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自2019年6月至7月,王某某將大量資金用于還信用卡及快錢、海馬錢包、魔力小華、馬爾袋富、抖銀支付等多個借款平臺。
19.王某某名下尾號為2703的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王某某從上海富友、真金服、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寶付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錢款后,隨即將錢款大量轉入海南、深圳等多個小額貸公司及馬上花、如來有錢、熊貓錢包等多個借貸平臺,另將大額錢款歸還個人信用卡、房屋貸款。
20.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簿查詢證明、轉移登記申請書、天津市房產買賣協(xié)議等證明:王某某父親王某1于2015年8月將自有房屋出售。
2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在2015年4月離婚后購買其有房屋,總款約210萬元,公積金和商業(yè)貸款共120萬元,其中公積金貸款50萬元。其每月需要還房貸7000余元,除去公積金,自己需要償還2000元左右。2015年6月,其從中國銀行貸款18萬元用于裝修,每月還款5800余元。因生活費不夠用,其又從民生銀行貸款10萬元,期限一年,每月還息1200元,一年后一次性還清本金,除了一些開銷,該10萬元還剩約6萬元。當時其每月工資約5000元,每月都是入不敷出。到2016年9月得還民生銀行貸款,其從宜信公司貸款10萬元,沒有抵押,到手約8萬元,每月還款6000元。歸還民生銀行的貸款后還剩一些錢,其用這些錢還小額貸款和日常的花銷。后其又先后從五個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總共借了70至80萬元,到手50多萬元,用于還前幾個公司的貸款和利息。其自認為貸款的本金已經還清了,但合同約定每月還一半本金一半利息,所以至今還沒還完。
2018年7月,其還款資金緊張,經人介紹將自有房屋抵押給貸款公司,貸款142萬元,實際到手110余萬元。這些錢還給同事王某25萬元、王某36萬元,還給其母親鄰居12萬元,給其母親買墓地花了6.88萬元,剩下的錢用于還小額貸款公司,每月還5萬元,一年60萬元,每月還抵押公司的利息1.3萬元,一年16萬元,加上其日?;ㄤN,到2019年3月就沒有了。2019年春節(jié)后,其又從13個借款平臺上借款5.7萬元,用于償還之前借的錢。等到還不上借款平臺上的錢,其開始找同事借錢還款了。2019年8、9月份,其又將自有房屋抵押給廣州惠金公司,抵押了196萬元,除去第一次抵押的142萬元,該公司要求將公積金貸款還清,剩下的錢都是手續(xù)費,其沒有實際拿到錢。現(xiàn)房屋還剩約60萬元的商業(yè)貸款沒有還清。
其借錢時隱瞞了真相,以買房借錢為由向同事借錢。在被抓獲前,其每月需要還貸款公司的利息5、6萬元,每天需要還13家借款平臺其中幾家2、3萬元。開始沒想到事情的嚴重性,沒想到越借越多,后來想實在不行就將自己的房屋賣掉還錢。其借款的同事有18人。其中:馬某11萬元;張某310萬元;徐某1借2萬元,已經還1.5萬元,還剩0.5萬元;房某借5萬元,還了2.5萬元,還剩2.5萬元;馬某21萬元;王某2借6萬元,還了2萬元,還剩4萬元;高某借1.5萬元;黃某借10萬元,還了0.5萬元,還剩9.5萬元;劉某2借15萬元,還了1萬元,還剩14萬元;劉某借14萬元,用兩個鉆戒、一個黃金手鏈、一個黃金項鏈、兩副白金耳環(huán)做了抵押;徐某23萬元;劉某3借3萬元,還了2萬元,還剩1萬元;張某18.5萬元;張某49萬元;王某1借4萬元,還了1萬元,還剩3萬元;王某36.5萬元;張某2借3萬元,還了2.4萬元,還剩0.6萬元;苗某借2萬元,已經還清。其還向前夫田某及田某的戰(zhàn)友俞某借了13萬元。這些錢都還小額貸款的利息了,還有就是用同事的錢還同事了,還有自己花了一部分。
2019年10月14日晚10點,其前夫戰(zhàn)友到家中勸其說實話,其賭氣喝了70片安眠藥,他們將其送醫(yī)院搶救,夜里就送回家了。當天晚上11點多,黃某給其發(fā)微信催其還款,其就在微信里發(fā)了一張在醫(yī)院的照片,次日上午黃某、馬某1、歐陽主任、徐某1來看其,并帶其去派出所報案。下午,其去德佑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子,將其父親名下的房屋和其名下的房屋都掛在中介出售,由于父親的房屋是其父親的名字,就撤下來了,只出售其自己名下的房子。
以上證據均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針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向部分被害人借款未虛構事實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借款協(xié)議及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可以證實,王某某自2015年購買房屋后即負有大量貸款,每月收入在歸還貸款后已無結余,后其不斷向銀行、貸款公司及網絡借款平臺借款,用于歸還前期貸款及日常消費,始終處于入不敷出的狀態(tài),并在借新還舊的過程中不斷累加利息,逐漸形成巨額負債。在此情況下,王某某利用同事之間的信任,隱瞞自己負債累累,并無償還能力的事實,編造自己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需要資金周轉,可以盡快還款的謊言,騙取了多名同事的信任,從而借得大量錢款。在被害人催要后,王某某仍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少量還款,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資金缺口的擴大,任由債務不斷累加,足以認定王某某在向本案各被害人借款時即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某某在向少數(shù)被害人借款時,雖未明確具體借款理由,但均利用了同事之間的信任關系,并隱瞞了其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2.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房產在滌除抵押權后仍具有一定價值,可以償還欠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名下的房屋設有巨額抵押權,自身負有大量債務并不斷產生利息的情況下,從未有過出售房屋以清償錢款的實際行為或意圖,而是任由資金缺口不斷擴大,其系在單位介入處理后,迫于壓力才同意售房還款。而且根據證人趙某的證言及部分被害人陳述,王某某在售房時再次虛構事實,將無所有權的房屋委托中介機構出售以拖延、敷衍被害人,而對于其另一處委托出售的自有房屋,其亦未積極出售。結合前述分析,王某某在借款時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在被害人發(fā)覺被騙后是否實際出售房產,以及房屋殘余價值是否足以償還其所有債務,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3.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某向被害人劉某借款時曾抵押鉆戒等首飾及部分還款一節(jié),劉某在偵查階段及當庭的陳述中對此均予否認,王某某亦表示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具有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4.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等量刑意見,經查屬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編造謊言,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88萬余元,核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應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王某某歸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81000元,其中:黃某95000元、房某25000元、張某26000元、張某3100000元、高某15000元、徐某15000元、徐某230000元、張某490000元、王某130000元、馬某110000元、劉某2140000元、馬某210000元、劉某140000元、王某240000元、劉某310000元、張某185000元、王某350000元。
(退賠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之圣
人民陪審員 孫夢潔
人民陪審員 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焦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