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651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又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楊某、張某、肖某、崔某1,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任學東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與肖某、李某、麻某、張某、崔某1、盧某、楊某等人相識后,于2015年年底至2020年,偽造了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編造認識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領導且有親屬關系,可以為肖某、李某、麻某、張某、崔某1、盧某、楊某介紹、承包建筑工程、綠化工程、低價購買住房等事實,騙取了肖某等人的信任后,虛構要交合同保證金、請客送禮、購買工程用車等理由,先后騙取了被害人肖某、李某、麻某、張某、崔某1、盧某、楊某人民幣共計2439400元(以下幣種同)。其中: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虛構可以為麻某介紹綠化工程、低價購買新城小區(qū)住房,騙取了麻某的信任,后以需請客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麻某135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虛構與盧某共同經(jīng)營由蘇州往內(nèi)蒙古運送家具、低價購買住房,騙取了盧某的信任,后以需買車交定金等理由,多次騙取盧某2907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偽造多份虛假的工程合同,虛構可以與崔某1共同承建鴻坤地產(chǎn)的施工工程,騙取了崔某1的信任,后以需交保證金、請客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崔某111287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偽造虛假的工程合同,虛構可以與楊某共同承建盤山景區(qū)的施工工程,騙取了楊某的信任,后以工程項目部需用車的理由,騙取楊某234500元,用于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牌汽車。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偽造虛假合同,虛構可以為肖某介紹鴻坤地產(chǎn)的施工工程,騙取了肖某的信任,后以需交質(zhì)保金、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肖某427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同年12月,虛構可以為張某介紹投資鴻坤地產(chǎn)的供應加氣磚及投資綠化工程,騙取了張某的信任,后以需交保證金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82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偽造虛假合同,虛構可以為李某介紹鴻坤地產(chǎn)的施工工程和水泥購銷合同,騙取了李某的信任,后以需交保證金,兩次騙取李某140000元。
公安機關依法搜查了天津市薊州區(qū)漁陽鎮(zhèn)安裕新村小區(qū)12-1-501室,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存放在此處的用于詐騙犯罪所用的塑膠紅章2個(紅章為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天津昱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文件1本,工程合同及營業(yè)執(zhí)照66張。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詐騙被害人7人,詐騙2439400元,贓款被揮霍。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任學東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肖某、李某、麻某、張某、崔某1、盧某、楊某陳述,證人崔某2、王某1、于學娟、于某、王某2、宋某、金某、潘某證言,接受證據(jù)清單,銀行流水明細,搜查筆錄、光盤、扣押清單、現(xiàn)場扣押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照片,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微信交易數(shù)據(jù)光盤,偽造的合同書,收條,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處罰。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可從寬處理。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33年1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麻某135700元,盧某290750元,崔某11128750元,楊某234500元,張某82700元,李某140000元,肖某427000元。
三、扣押的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鴻坤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2枚,天津昱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文件1本,工程合同及營業(yè)執(zhí)照66張,依法由扣押機關沒收上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頓繼昌
審 判 員 李英山
人民陪審員 趙維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馬錚
書記員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