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汪xx
被告:楊xx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2、判令婚生子汪博涵隨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200元生活費,至汪博涵獨立生活為止;
3、判令夫妻共同債務100萬元平均承擔;
4、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底原、被告相識,自由戀愛,后于2011年 月登記結婚,女方屬于再婚,之前育有一女汪倩,婚后交給由男方父母照顧,2012年5月3日婚生子汪博涵出生。
婚后因感情基礎薄弱,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尤其在婚生子汪博涵出生后夫妻感情惡化,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原告一直努力工作,既要撫養(yǎng)孩子又要照顧家庭,但被告一直不工作也不照顧孩子,對家庭不聞不問。另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向銀行借款80萬,向個人借款20萬用于共同生活,該共同債務沒有償還。
至此,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現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肥西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汪xx
2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