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宣城市涇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為支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縣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規(guī)范縣人大代表開展參政議政督政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縣人大代表約見本縣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本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大代表對通過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和聯(lián)系人民群眾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及對代表所提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有意見,可以個人或者聯(lián)名提出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包括: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縣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四條 縣人大代表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選工委)提出約見要求。約見要求應當客觀、簡明,主題明確,并寫明約見的對象、內容以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 縣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事項主要是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以下內容:
(一)憲法、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三)縣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四)全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問題;
(五)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縣人大代表認為確有必要且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問題。
第六條 對以下方面問題不得提出約見要求:
(一)僅涉及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jīng)進入司法程序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具體內容的;
(五)其他不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問題。
第七條 人選工委負責縣人大代表約見活動的統(tǒng)籌安排,并與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共同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確保約見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第八條 接到縣人大代表的約見要求后,人選工委指導其填寫申請約見審簽單,按程序向縣人大常委會領導匯報同意后,做好約見安排,并與要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進行溝通,商定好約見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提前一日反饋給代表。
第九條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jù)縣人大代表提出約見要求的內容做好相關準備,如約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約見活動的,應委托其他負責人員參加,并說明情況。
第十條 如有多位縣人大代表同時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要求的,約見活動可合并安排。
第十一條 約見活動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室負責人參與約見活動。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認真聽取縣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如實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十二條 約見中提出的問題,如果涉及到國家機密不宜公開的,約見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人選工委負責做好約見活動中的相關紀錄整理工作。紀錄內容應包括:約見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代表在約見時詢問的內容及提出的建議、意見;被約見人員當場答復的內容和辦理代表建議、意見的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等。
第十四條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應及時辦理縣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當場答復的給予當場答復,遇到情況復雜、現(xiàn)場不能答復的,最遲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約見代表,辦理情況抄送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約見的縣人大代表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主任會議認為理由正當?shù)?,責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并在兩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
第十五條 人選工委應對約見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發(fā)現(xiàn)被約見人及責任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問題及意見、建議敷衍塞責的,應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法啟動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縣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