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規(guī)范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基層立法聯系點,是指根據立法工作需要,經過一定程序產生,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基層單位組織。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組織、協(xié)調、聯系、服務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二)模范遵守 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
(三)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四)有具備立法工作相關知識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體現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不同的地域、行業(yè)和領域。
第六條 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縣區(qū)人大常委會和市有關單位推薦基層立法聯系點候選單位;
(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商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基層立法聯系點正式候選名單,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三)市人大常委會向基層立法聯系點頒發(fā)“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證書,制作懸掛牌匾,并發(fā)文公告。
基層立法聯系點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五年集中調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xù)作為基層立法聯系點。
第七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草案及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出意見、建議;
(二)組織征求對有關法律草案和省、市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的意見;
(三)參與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立法調研和課題研究等;
(四)反映基層組織、群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協(xié)助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對地方性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調研、評估,積極宣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及時反映法規(guī)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六)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 鼓勵基層立法聯系點就本規(guī)定第七條的內容開展獨立調研,向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交調研報告。
第九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對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的法規(guī)草案等,應當及時組織調研,收集整理意見,按規(guī)定時限報送。
第十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發(fā)揮本單位、本行業(yè)優(yōu)勢,拓寬聯系渠道,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注重反饋意見的針對性、可行性,提高反饋意見的質量。
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建立工作臺賬,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十一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給予適當補助,從立法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予以撤銷:
(一)未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相關立法活動,或者參與立法活動成效不明顯的;
(二)不能履行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職責,主動要求退出的;
(三)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重視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的意見建議,在有關立法調研報告、審議意見或說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活動:
(一)邀請基層立法聯系點相關人員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工作委員會會議及相關工作會議;
(二)向基層立法聯系點寄送法律法規(guī)、市人大相關刊物、簡報以及其他學習資料;
(三)利用蚌埠人大網站、《蚌埠人大》刊物等,介紹推廣基層立法聯系點經驗做法;
(四)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調研活動;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會議,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交流工作經驗,聽取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