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工作,增強被任命人員的憲法法律意識,根據(jù)《蚌埠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 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任前均應參加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領導下進行,綜合室承辦考試具體工作。
三、 考試方式為開卷筆試,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計分,六十分以上為合格。
四、 考試內容:
擬任命人員為市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的,考試內容為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監(jiān)督法等法律法規(guī);
擬任命人員為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考試內容為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jiān)督法、預算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guī);
擬任命人員為市監(jiān)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考試內容為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jiān)督法、監(jiān)察法等法律法規(guī);
擬任命人員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考試內容為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jiān)督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guī)。
五、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考試試題庫。進入試題庫的試題由秘書長辦公會議審定。試題內容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及時作出相應的充實調整。
六、 參加考試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根據(jù)主任會議意見,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所有人員名單、擬任職務等交綜合室,由綜合室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確定參加考試人員和考試地點、時間等事宜。凡一屆內已經參加過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且擬任職務仍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市政府及組成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法院、市檢察院的,可不再參加考試。
七、 考試試題,在考試前一個半小時,由兩名工作人員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考試試卷由秘書長簽發(fā)。綜合室可根據(j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供考試人員查閱。
八、 每次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紙霭才艃擅ぷ魅藛T監(jiān)考。閱卷由兩名工作人員擔任,另行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復核;閱卷人、復核人須在答卷上簽名。
九、 參加考試人員考試成績向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匯報后,印發(f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荚嚥缓细竦?,不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命。
十、 參加考試人員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疑問的,可以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綜合室申請查閱答卷。經秘書長同意后,由申請人到綜合室查閱。
十一、 如遇特殊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
十二、 每次考試答卷由綜合室整理存檔。
十三、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蚌埠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蚌埠市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實施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