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經(jīng)對本市現(xiàn)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清理,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guī):
1. 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修正案的決定》修正)
2. 淮南市淮河水域保護條例(1990年12月5日淮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3. 淮南市預防小煤礦生產(chǎn)安全事故規(guī)定(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