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04年12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為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保護廣大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機場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降低延誤率,提高服務質量。
二、 旅客運輸航班延誤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和相關機場應當及時通告有關情況并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乘機旅客的合法權益。
三、 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四、 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二)無有效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qū);
(三)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四)強行登、占航空器;
(五)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五、 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煙區(qū)吸煙;
(二)搶占座位、行李艙(架);
(三)打架、酗酒、尋釁滋事;
(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
(五)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
六、 禁止故意編造或者傳播劫機、有炸彈、炸機等虛假恐怖信息,制造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七、 航班延誤時,旅客應當以合法手段,通過正常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禁止沖擊安檢現(xiàn)場、堵塞登機通道等擾亂機場秩序行為,禁止以拒絕下機等方式強占航空器,侮辱、謾罵工作人員,打砸和哄搶公共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 遇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擾亂機場、航空器內秩序的事件,機場公安機關、空中警察應當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引導旅客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對不聽勸阻的當事人,機場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