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01年12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財政法〔2001〕1253號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是指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財務管理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做到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堅持量入為出、勤儉節(jié)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組織征收各項收費,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支出管理,加強檢查監(jiān)督,堅持跟蹤問效。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按照“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省交警總隊為主管財務管理單位,交警支隊為二級財務管理單位,交警大隊為基層財務管理單位。
第六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對省級管理經費按預算級次和資金的用途實行單獨核算。
第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會計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
第二章 預算的編報、審批和決算
第八條 省級經費預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和統(tǒng)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九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省級經費收入預算包括行政性收費收入預算、預算外資金收入預算和其他收入預算。
省級經費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建支出的預算。
第十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省級財政和省交警總隊確定的預算編制原則要求,按照收費政策、標準以及部門事業(yè)發(fā)展計劃,參照上年度收支情況及本年度收、支增減因素編制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省級經費預算的編制程序:
(一)各公安交警大隊根據本單位省級經費收入規(guī)模和事業(yè)發(fā)展的支出需要,編制本單位年度預算,報市公安交警支隊。
(二)市公安交警大隊在審核所屬各大隊預算的同時,編制支隊本級年度預算,并按規(guī)定時間匯總上報省交警總隊。
(三)省交警總隊根據預算編制的統(tǒng)一要求和管理體制,結合部門和單位的其他資金,按省財政廳規(guī)定的經費定額和開支標準以及全省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對各支隊上報的預算進行審核。
(四)省交警總隊在審核各支隊和大隊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收支預算草案,報省財政廳審批。
(五)省交警總隊在收到省財政廳批復預算一個月內向支隊批復預算,各支隊在收到省總隊批復預算15日內向大隊分解批復省總隊下達的預算。該預算是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財務收支活動的唯一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省級經費預算批復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在年度執(zhí)行中,因政策改變以及機構、人員發(fā)生較大變化等因素,確需對省級經費預算進行調整的,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各公安交警大隊要按照總隊和財政部門的要求,對所屬縣交警大隊的省級經費決算進行部署、審核、匯總,同時編制本部門的財務決算報表報省交警總隊,總隊匯總并編制全省財務決算報表,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取的屬于省級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有:車輛管理規(guī)費(皖價行費字[1996]428號)、駕駛員考試費(皖價行費字[1996]321號)、道路交通拯救車作業(yè)收費(皖價行費字[1999]68號)、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計價格[2001]1979號)。
第十五條 交警總隊、支隊和大隊所收取的省級行政事業(yè)性收入要按省財政廳、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法[2001]165號)規(guī)定上繳省級金庫和財政專戶,支出由省財政廳按預算撥付給總隊,再由總隊逐級向下撥付。
第十六條 交警總隊應積極督促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上繳預算安排的省級收入。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月逐級向省總隊報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收入繳庫情況表》(表略),省總隊按月向省財政廳報送匯總表,并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預算收支執(zhí)行情況。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嚴格按照款項、性質分別填制各種票據,嚴禁票據混用、資金混庫,嚴禁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使用的票據代收其他部門的款項;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票據領用、保管、發(fā)放、核銷專人負責制度,設置票據賬簿,逐級辦理票據領用、核銷手續(x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綜合財政預算的支出主要用于保障人員經費和維護城鄉(xiāng)道路交通管理,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和有關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省級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批準的年度預算執(zhí)行。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月逐級向省總隊報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經常性支出撥款申請表》(表略),省總隊按月向省財政報送,經省財政審批后,具體組織預算執(zhí)行,并會同省財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用省級經費安排的經常性支出,必須按省人事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項目、標準和范圍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用省級經費安排的專項資金,要嚴格按指定的用途??顚S?,保證專項任務和計劃的完成。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月逐級向省總隊報送《安徽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級經費專項支出撥款申請表》(表略),省總隊按月向省財政廳報送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用省級經費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要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預算安排的自籌基建經費,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用省級經費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經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會,報省財政廳批準,并按政府采購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省級經費,嚴禁將省級資金轉入部門和單位的“小金庫”或公款私存,不得用省級經費搞計劃外投資以及揮霍浪費等違法亂紀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重大開支項目,應事先聽取財務部門意見,并經集體研究審定。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xù),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并按經費審批權限經財會部門審批報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預算資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定期對預算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接受同級財政、物價、審計、監(jiān)察及公安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落實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后提出的意見和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監(jiān)督檢查制度,省交警總隊每年要組織一次全省性的財務互審、檢查和評比,各支隊每年要組織所屬大隊開展財務互審工作。要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對依法足額組織省級經費收入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對無故不完成年度收入預算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相應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十一條 對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票據混用、資金混庫;違反預算管理規(guī)定,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濫發(fā)資金、補貼和實物等違紀違規(guī)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罰,并給予通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省級預算資金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財會人員,按《人民警察獎懲條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要支持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交警支隊、大隊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送省財政廳、省公安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