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政廳
發(fā)文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定了《安徽省臨時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臨時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臨時救助資金管理,規(guī)范資金籌集、分配、使用和監(jiān)管工作,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和《安徽省城鄉(xiāng)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民社救[2013]40號)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是指用于對因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多方共同籌集,實行分類施救、保障基本需求,體現管理效益、公開接受監(jiān)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qū))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省級財政建立專項轉移支付制度,根據救助任務、救助績效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
(二)城鄉(xiāng)低保結轉資金;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常年臨時救助次數、次均救助費用、近年救助支出變化規(guī)律以及年度財力預測情況,測算當地年度臨時救助資金需求總額。
第七條 每年初,市、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當年臨時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支出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基數的差額部分,應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從春荒冬令款、城鄉(xiāng)低保結轉資金中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
第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因病、就學、突發(fā)災害或意外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于當地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不得用于工作經費等其他支出。城鄉(xiāng)低保結轉資金只能用于城鄉(xiāng)低保家庭臨時救助。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發(fā)放
第九條 各市民政、財政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將當年資金申請報告和救助工作實施方案書面(附件1),以及上年度本市(含所轄縣、市、區(qū))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附件2)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第十條 每年5月底前,省民政廳根據各地上報情況,采取因素計法提出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財政廳下撥各地。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各市、縣(區(qū))臨時救助戶次、戶均救助支出,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安排情況,工作規(guī)范化管理情況以及資金管理績效等。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各有關渠道籌集的臨時救助資金,采取專賬核算方式進行管理;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合理研究本地救助資金使用計劃,加強預算執(zhí)行進度管理,確保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每季度初,市、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臨時救助工作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對當年累計撥款使用情況和當季度用款計劃進行復核、確認后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標準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指數變動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采取現金救助、實物救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方式,現金救助實行社會化發(fā)放;實物救助和提供轉介服務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實施,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加強臨時救助基礎數據的統計和管理,確保相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辦公、人員經費等其他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用于臨時救助的實物、服務等,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救助衣被、口糧等常用物資可結合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建立相應的儲備制度,救助服務應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
第十八條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建立臨時救助工作和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各地年度臨時救助戶次、配套資金落實、預算執(zhí)行進度、工作規(guī)范化管理情況以及資金管理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印發(fā)。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臨時救助資金監(jiān)管機制,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并糾正存在問題。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依法對臨時救助資金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臨時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jiān)督條例》等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察、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專員辦事處等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