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01民終1789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7-10-16
合 議 庭 : 沈莉張宗華曾琴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張力與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麥控股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191民初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張力上訴請求:1、撤銷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191民初153號民事判決;2、改判支持上訴人張力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237.9萬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中麥控股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合同糾紛,而不是股權轉讓糾紛,屬于對本案法律關系定性錯誤。案由的界定主要是依據(jù)案件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真實意圖是股權轉讓方式的投資,因股權轉讓而簽訂《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的真實意圖也是為了解決股權轉讓糾紛。故本案的案由應定為股權轉讓糾紛。二、一審法院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經(jīng)股權轉讓目標公司中麥通信網(wǎng)絡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未取得審批機構批準而認定無效,屬于機械適用法律。三、一審法院認為張力向中麥控股公司支付的750萬元為投資款本金,承諾20%投資款為違約金,屬于定性錯誤。1、中麥控股公司未付的183萬元的性質為投資款本金,雖中麥控股公司以利息抗辯,并認為過高,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雙方對付款順序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扣除利息等費用,作為主債務的投資款本金是被作為最后順位清償,因此剩余183萬元均為投資款本金。2、關于額外20%投資款150萬元的性質。張力認為該投資款屬于投資回報,是對逾期收益的補償,相對于法律允許的24%的民間借貸保本收益利并不高。此外,合同用了“投資款”,從合同體系上,也應與后面約定的違約金及利息做不同的解釋,才更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法院將該款性質定為違約金,超過了當事人締約意思及合同文本。四、一審法院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為標準調整違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jù),且顯失公平。
被上訴人辯稱
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辯稱:一、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因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基礎性協(xié)議,所以后面簽訂的一系列協(xié)議都屬于無效協(xié)議。二、一審認定的賠償金過高,應擔按照合同無效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判決一審判決第一項支付款金額中再扣除1187102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力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張力在一審訴訟請求和理由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起訴,一審法院在確定張力主張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后,按理應駁回其股權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但一審法院在張力未變更訴訟請求和起訴理由的情況下,按照有效合同法律關系裁判,讓張力從無效合同中取得股權投資收益,超出了一審訴訟請求。二、一審判決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承擔股權投資款750萬元的四倍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08萬元,又判決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承擔違約金37萬元,違背了處理無效合同的法律原則,也讓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多承擔了張力的損失。應將違約金37.1477萬元扣除,同時愿意按照銀行一倍利息承擔。
上訴人張力辯稱,一、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能機械理解,而且不論前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重新又對雙方的義務作出了新的意思表示。二、張力的目的是為了投資,投資收益不應按照銀行同期利率一倍計算,而且上訴人中麥控股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利息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上訴人張力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中麥控股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投資款183萬元;2、中麥控股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前述欠款30%的違約金54.9萬元;3、中麥控股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5日,中麥控股公司經(jīng)行政登記變更為現(xiàn)有名稱,之前的名稱為巴士在線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3月,中麥控股公司與張力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約定,雙方根據(jù)相關法律及案外人中麥通信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中麥控股公司將其在中麥通信公司的1.5%股權以75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張力,張力應在協(xié)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對價,雙方應在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配合中麥通信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該協(xié)議從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合同簽訂后,張力于2016年3月18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股權對價款750萬元交付給中麥控股公司。2016年8月10日,中麥控股公司向張力和案外人任俊分別出具承諾函,其上載明:張力及任俊通過張力轉款給其賬戶共計750萬元用于投資其在中麥通信公司共計1.5%的股權,因其自身原因,至今未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xù),其承諾股權登記手續(xù)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如未如期完成登記,其在5個工作日內按120%返還投資款。
2016年11月28日,張力和案外人任俊作為共同原告對中麥控股公司向一審提起訴訟,稱其與中麥控股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控控股公司同意將其在中麥通信公司1.5%的股權轉讓給張力和任俊,張力將股權轉讓款750萬元轉給中麥控股公司后,中麥控股公司既未在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也未在承諾函中承諾的時間內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中麥控股公司在承諾函中表示如未如期完成工商登記,同意在5個工作日內按120%返還投資款,張力和任俊多次要求中麥控股公司退還投資款900萬元,但中麥控股公司均未返還,為維護張力和任俊的合法權益,要求判決:(1)雙方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2)中麥控股公司向其返還投資款共計900萬元,(3)中麥控股公司向其支付逾期未還股款利息6.25萬元,(4)中麥控股公司承擔訴訟費。2016年12月8日,一審依張力和任俊的申請作出(2016)贛0191民初13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中麥控股公司的銀行存款906.2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價值財產(chǎn),案件申請費0.5萬元由張力和任俊負擔。2016年12月12日,中麥控股公司、張力及案外人鄧長春就返還投資款簽訂協(xié)議書并約定,張力通過鄧長春介紹投入750萬元購買中麥控股公司的股權,因中麥控股公司未按承諾書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手續(xù),其自愿于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一周內向張力支付投資股權本金750萬元,并按承諾書的內容支付20%的投資款150萬元,共計返還給張力900萬元,自愿支付張力投資款利息50萬元,張力基于中麥控股公司積極返還款項,同意向一審撤銷對中麥控股公司的起訴,自愿承擔因其違約造成張力訴至法院產(chǎn)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損失共計18萬元(以實際核算費用為準),鄧長春對中麥控股公司的前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任何一方不履行該協(xié)議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前述所有款項30%的違約金;同日,中麥控股公司、張力及鄧長春簽訂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張力同意放棄當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投資款利息35萬元,只收取15萬元投資利息。2016年12月14日,張力和任俊以與中麥控股公司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一審經(jīng)審查于當日作出(2016)贛0191民初13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張力和任俊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7619萬元,由張力和任俊負擔。張力為該次訴訟支出案件受理費3.7619萬元、訴訟保全費0.5萬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1.814萬元、律師費9萬元,共計15.0759萬元。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3日中麥控股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共向張力退還750萬元款項。張力和中麥控股公司共同確認,從張力轉款之日起至中麥控股公司返還款項之日止,中麥控股公司占用700萬元的時間為276天,50萬元的時間為301天。案外人中麥通信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制作的公司章程中載明,中麥通信公司由被告中麥控股公司和依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成立的案外人BOLHoldingsGroupLimited合資經(jīng)營,中麥控股公司的出資比例為92%,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jīng)另一方同意,章程的修改必須經(jīng)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中麥控股公司表示,其清楚案外人任俊以張力名義受讓案涉股權,但其僅與張力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案涉股權轉讓糾紛發(fā)生在其與張力之間,其與任俊無關系。
本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1.股權轉讓糾紛作為本案案由是否適宜,2.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3.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4.張力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提及的款項是什么性質。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股權轉讓糾紛作為本案案由是否適宜。中麥控股公司辯稱,其與張力之間爭議的款項是因中麥控股公司向張力轉讓其在案外人中麥通信公司1.5%的股權引起,而中麥通信公司章程中明確載明,中麥控股公司是其股東,并持有92%的股份,中麥控股公司的確與張力簽訂了與股權轉讓的相關協(xié)議,雙方均表示未簽訂過與借款相關的協(xié)議,故,中麥控股公司關于本案案由應為民間借貸糾紛的主張不成立。本案案涉款項中750萬元是因中麥控股公司向張力轉讓股權引起,剩余款項是因張力第一次向法院起訴中麥控股公司后,雙方為了解決糾紛再次簽訂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而產(chǎn)生的,而雙方在簽訂該兩份協(xié)議時均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并約定返還和支付的款項為投資款、投資返還款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守約方為訴訟支出的維權損失,據(jù)此,本案案由不應為股權轉讓糾紛,而是合同糾紛。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中麥控股公司辯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經(jīng)中麥通信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jīng)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否則,轉讓無效;張力未提交中麥通信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其轉讓股權的證據(jù),也未提交該股權轉讓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證據(jù),故張力與中麥控股公司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無效,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中麥控股公司辯稱,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因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無效而無效;該兩份協(xié)議是在張力第一次向法院起訴中麥控股公司按照協(xié)議向其償還款項的情況下,雙方為了解決糾紛達成庭外和解簽訂的,且張力依協(xié)議撤回了對中麥控股公司的起訴。據(jù)此,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是張力與中麥控股公司各自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成立并生效,各方應依約履行權利義務。張力依約撤回起訴,中麥控股公司依約履行了部分義務即向張力返還款項750萬元,對該兩份協(xié)議約定的剩余款項即以750萬元的20%計算的投資款150萬元、投資款產(chǎn)生的利息15萬元、張力支付的與第一次訴訟相關的費用15.0759萬元,尚未依約支付給張力,該行為顯屬違約,中麥控股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張力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提及的款項是什么性質。張力認為,中麥控股公司按照協(xié)議書向其支付的750萬元由部分投資款、投資款利息損失、投資回報和訴訟費組成,其要求中麥控股公司向其支付的183萬元是投資款;中麥控股公司辯稱其返回給張力的750萬元是投資款本金,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150萬元性質為違約金,張力訴請的183萬元包含該150萬元違約金,其還要中麥控股公司承擔183萬元產(chǎn)生的違約金54.9萬元,屬于違約金重復計算,且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本案違約金應以750萬元為基數(shù)按民間借貸案件中6%/年計算。經(jīng)查,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并未對其中各種款項的支付順序做詳細約定,750萬元從張力轉給中麥控股公司到中麥控股公司返還給張力的時間平均約為10個月,該款項因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及中麥控股公司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而未真正用于投資;結合750萬元的來龍去脈、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等,對案涉款項的性質及數(shù)額確定如下:(1)中麥控股公司向張力返還的750萬元視為張力原本支付給中麥控股公司的股權對價款本金;(2)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以750萬元的20%計算的投資款150萬元和投資款利息損失15萬元過高且顯失公平,750萬元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以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的4倍計算為宜,即108.75萬元(750萬元×4.35%/年÷12個月×10個月×4);(3)張力支付的與第一次訴訟相關的費用15.0759萬元,該款項是經(jīng)中麥控股公司認可的張力為追回750萬元股權對價款支出的維權損失;(4)違約金54.9萬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綜上所述,張力要求中麥控股公司向其支付183萬元款項的主張,其中750萬元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108.75萬元、張力支付的與第一次訴訟相關的費用15.0759萬元、違約金37.14777萬元,共計160.97367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二審裁判結果
案件受理費2.5832萬元,訴訟保全費0.5萬元,共計3.0832萬元,原告張力負擔0.0832萬元,被告中麥控股有限公司負擔3萬元。
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針對二審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的案由問題。本案雙方的糾紛系股權轉讓所引起,后因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法履行而就相關補償問題達成了《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形成了新的債權合同關系,作為債權人的張力有權選擇是依據(jù)基礎的股權轉讓法律關系起訴,還是依據(jù)后續(xù)形成的債權合同法律關系起訴?,F(xiàn)張力選擇依據(jù)股權轉讓法律關系起訴,系其意思自治,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案案由應定為股權轉讓糾紛。
二、關于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jīng)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yōu)惠。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其轉讓無效。本案中,張力所要購買的股份屬于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的股份,無證據(jù)證明經(jīng)過合營他方同意和報相關審批機構批準,依照前述法律的規(guī)定,張力與中麥控股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其次,雖然《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實質上是對違約責任承擔問題的約定,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中麥控股公司以《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來否定《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張力所主張的給付款項認定問題。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其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法履行的情況下,雙方對于締約過失違約責任的約定。至于張力主張該150萬元屬于“投資回報”的意見,本院認為,雙方是因為股權轉讓所引起,即使股權轉讓行為依法完成,張力也是依據(jù)股權獲取相關股權收益,而股權收益具有不固定性,張力所主張的“投資回報”卻是固定的,不符合股權收益的特征,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投資回報”,故對張力該觀點不予采信,而認定張力所主張的所有款項均屬于違約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撤銷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191民初1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贛0191民初1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張力1539092.32元;
三、駁回上訴人張力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案件受理費2583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30832元,上訴人張力負擔10792元,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負擔20040元;二審上訴人張力預交案件受理費25832元,按照其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計算應預交11492.64元,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15483.92元,合計26976.56元,上訴人張力負擔13976.56元,上訴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負擔13000元,退還上訴人張力14339.36元(25832元-11492.6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宗華
審判員沈莉
審判員曾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涂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