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124刑初446號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3〕3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劉落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汪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18日13時27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全椒縣××鎮(zhèn)花園路××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現(xiàn)場對其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99mg/100ml,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后經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96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查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資料、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被現(xiàn)場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因此次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罰款五百元。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預繳罰金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因此次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被行政罰款五百元,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應予折抵罰金。被告人張某某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肖賢昆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