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102刑初288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瑯檢刑訴〔2023〕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查傳江犯盜竊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3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冰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查傳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一、2023年6月22日7時許,被告人查傳江至滁州市瑯琊區(qū)揚子菜場某批發(fā)店門口,將被害人張某三歲女兒脖子上的金鎖用隨身攜帶的刀片割斷繩子后,將金鎖盜走。經滁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轄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中國黃金牌黃金吊墜被盜時價格為4598元。
二、2023年7月6日4時許,被告人查傳江至滁州市瑯琊區(qū)豐樂菜場內,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豐樂菜場賣菜處貨車上的雞肉盜走。
三、2023年7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查傳江至滁州市瑯琊區(qū)惠民菜場,將被害人彭某放置在電動車儲物盒內的VIVO手機盜走。經滁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轄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被盜時價格為1443元。
被告人查傳江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書證、現場勘驗、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查傳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查傳江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查傳江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查傳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查傳江在涉案三起盜竊行為中,均是騎摩托車前往案發(fā)地。公安機關在查傳江處現場扣押了犯罪時使用的無牌摩托車1輛、頭盔1頂、刀片1個;2、被告人查傳江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3000元,賠償被害人彭某損失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查傳江多次竊取或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查傳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查傳江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親屬代為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查傳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贓物返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垩旱哪ν熊囈惠v、頭盔一頂、刀片一個,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孔小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汪雯
裁判附件
附本案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