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再支持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規(guī)定,只有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規(guī)定,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shù)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
從以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只能索賠物質損失,比如: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而排除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是并非就得不到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yǎng)費的賠償,《刑事訴訟法》只是規(guī)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yǎng)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而已,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單獨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本律師在2013年3月份曾代理一個故意殺人罪的案件,最后法院就受害者家屬單獨提起的民事索賠訴訟支持了死亡賠償金、撫養(yǎng)費的賠償。因此,建議刑事案件的受害方沒有必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直接提起民事索賠訴訟,這樣更省時省力!
另外,注意一點的是,對于刑事案件無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都不會被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據(jù)是:2013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江珍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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