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181刑初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20-04-14
審理經過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鞏檢一部刑訴〔2019〕8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賀曉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楊銀輝、董雅蘭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7月,被告人鄭某某明知廖炳章的朋友(身份未核實)欲實施詐騙行為,仍向其提供11部手機、11張電話卡、11個微信號(其中一個微信號為×××,昵稱“肆層、香拾”)。
2019年7月中旬,被害人薛某通過微信添加一名自稱“李松”的網友(使用微信號為×××,昵稱“肆層、香拾”),“李松”以可以利用賭博網站漏洞賺錢為由,騙取薛某335000元。薛某報警后該錢款被追回。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鄭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鄭某某未與他人就實施詐騙進行過事先通謀、協(xié)商配合等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共同犯罪的基本要件;鄭某某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提供了幫助,該幫助行為與詐騙行為是相互獨立的,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被害人的資金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鄭某某明知他人(身份未核實)欲實施網絡詐騙行為,仍向其提供U盾、手機、電話卡、微信號(其中一個微信號為×××,昵稱“肆層、香拾”)等專門用于詐騙犯罪的工具,獲利價值12000元的手機充值卡和現金9500元。
2019年7月中旬,被害人薛某通過微信添加一名自稱“李松”的網友(微信號為×××,昵稱為“肆層、香拾”),“李松”以可以利用賭博網站漏洞賺錢為由,騙取薛某335000元。薛某報警后該錢款被追回。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4月,其和朋友(廖炳章等人)在福建莆田一出租屋內做“殺豬盤”,即利用電腦、手機、微信號、U盾等工具,通過社交軟件認識客戶,以談對象為由和客戶聊天取得信任,后利用賭博網站騙取客戶投入的錢,干了八九天之后就不干了,共騙了4萬多元。2019年6月份,其開始賣微信號,賣給廖炳章2個U盾,賣給廖炳章的朋友11部手機、11張電話卡、11個微信號,其中一個微信號是×××,昵稱是“肆層、香拾”,之后其還幫實施詐騙的人支付了買東西和開通婚戀平臺的費用,共獲利12000元的手機充值卡和現金9500元。其猜到廖炳章的朋友買這些是用于詐騙。
2.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薛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7月中旬,其在“伊對平臺”交友網站上認識了男網友“李松”,后二人加了微信?!袄钏伞弊苑Q是鄭州金水聚方科技的部門經理負責軟件開發(fā)編程,微信號是×××,微信昵稱是“肆層、香拾”。二人原本約好在7月21日見面,但“李松”說要去澳門維護威尼斯人的游戲平臺。7月25日,“李松”說該游戲平臺有漏洞可以掙錢,但維護平臺期間,自己不能操作,讓其幫忙操作,其看到“李松”賬戶里的錢由50萬變成了57.8萬,“李松”讓其也注冊一個賬號掙錢。7月27日上午,其按照“李松”提供的網站操作步驟向“方烏臉”的賬戶投入7.35萬元,隨后提現8.5萬元,下午其又投入33.5萬元,準備提現時“李松”告知其24小時之后才能提現。其感覺被騙就報警了。
3.證人證言
證人姚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7月23日、24日,微信號×××(微信昵稱“肆層、香拾”)通過美團平臺在其店里買了兩束花,送貨地址是鞏義市尚城華府姓薛的女士。
4.書證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鄭某某的個人基本信息,作案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無犯罪前科。
(2)報案材料及立案決定書,證明被害人薛某于2019年7月27日到鞏義市公安局報案被詐騙,次日該案立案偵查。
(3)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在福建省安溪縣被鞏義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
(4)照片,證明微信號×××(昵稱“肆層、香拾”)是被告人鄭某某賣給廖炳章朋友的;鄭某某使用的微信號向×××微信號轉賬300元。
(5)聊天記錄照片,證明微信號×××(昵稱“肆層、香拾”)用戶買花的情況。
(6)手機截屏照片,證明微信號×××(昵稱“肆層、香拾”)用戶與被害人薛某微信聊天,告知薛某可以利用賭博網站漏洞賺錢。
(7)方烏臉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害人薛某于2019年7月27日向方烏臉賬戶轉賬33.5萬元。
(8)研判分析及情況報告,證明偵查員通過調取微信號×××(昵稱“肆層、香拾”)的轉賬記錄鎖定被告人鄭某某。
以上證據經過法庭質證,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為該犯罪活動提供U盾、手機、電話卡、微信賬號等通訊傳輸技術支持和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予以支持。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與之相關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本案的定性。在案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人鄭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該犯罪活動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和支付結算工具,并不能證明鄭某某針對本案涉及的詐騙犯罪與他人存在意思聯絡,也不能證明鄭某某實施了詐騙行為。鄭某某的行為系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了幫助,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鄭某某與他人結伙共同實施詐騙犯罪,事實不清,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該指控罪名不當,應予糾正。辯護人與之相關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羈押的,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的二日,即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勇
審判員王少鵬
審判員王延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萌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