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閩0211刑初10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8-10-25
審理經過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集檢公訴刑訴[2018]10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王鐘、楊秋琴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陳某通過互聯(lián)網架設域名為“貓頭鷹六合彩專家”的網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推廣網站鏈接等服務,共計收取服務費用人民幣235900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退繳了非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上網卡設備1個、銀行網銀盾1個、蘋果手機1部、書證公安機關出具、制作的戶籍材料、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廈公同(刑偵)扣字[2018]00304號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xiàn)場照片、證人謝某,4的證言、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網頁廣告截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暫扣在案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臺、上網卡設備1個、銀行網銀盾1個、蘋果手機1部、非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予以沒收。
三、繼續(xù)向被告人陳某追繳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幣205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涂學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張新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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