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0114刑初264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12-19
審理經過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花檢公刑訴[2019]2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志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一)被告人喬某的犯罪事實:自2019年2月起,被告人喬某在網(wǎng)上租售“快狗”、“天機”、“神域”等用于“聊唄”網(wǎng)絡賭博用的軟件。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喬某多次向同案人肖某(另案處理)租售“神域”、“快狗機器人”、“西瓜”、“天機自動賠付”、“懶貓秒”等用于“聊唄”網(wǎng)絡賭博的軟件,幫助肖某實施網(wǎng)上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并從中獲利。2019年9月12日,花都區(qū)公安分局民警在河南省偃師市抓獲被告人喬某。
(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從2019年4月開始,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同案人肖某租售“神域”、“快狗機器人”、“秒掛”、“天機自動賠付”等用于“聊唄”網(wǎng)絡賭博的軟件,幫助肖某實施網(wǎng)上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并從中獲利。2019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嘉善縣魏塘街道西項社區(qū)南楊濱新區(qū)150號301房抓獲被告人王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喬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認為被告人王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喬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認為王某坦白,認罪認罰。2、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小,犯罪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悔罪。3、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使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喬某、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喬某、王某認罪認罰、坦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喬某、王某的犯罪事實、手段、性質、認罪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喬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四臺、電腦主機二臺、筆記本電腦一臺、固態(tài)硬盤二個、機械硬盤二個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湯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