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蘇0305刑初27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8-12-15
審理經過
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賈檢訴刑訴(2018)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廣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莫羨鋒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熊員慶、劉家維等人利用VCE加密積分平臺從事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仍接受其委托,利用柳州市木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熊員慶經營的深圳華富道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網絡建設管理及維護服務合作協(xié)議書,并為VCE加密積分平臺提供服務器、數據庫的部署和架構,維護平臺正常運作和安全防范等事項,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已將40000元非法所得退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亦能自愿供認,并有證人畢某、熊員慶、劉家維等人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網絡建設管理及維護合作協(xié)議,電子證據檢查筆錄,發(fā)破案報告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的接入、服務器的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1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認為,被告人李某1沒有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1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雪鋒
審判員王玉梅
人民陪審員張廣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顏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