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兆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靈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1323刑初17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裁判日期:2020-05-26
合議庭:戚偉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兆偉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5月26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解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兆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夏兆偉以260元的價格在江蘇省張家港市廟橋鎮(zhèn)購買“小太陽”鸚鵡1只,后駕車將該鸚鵡帶回靈璧縣尤集鎮(zhèn)李場村家中,并在未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飼養(yǎng)。2020年2月份,因全國各地發(fā)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安機關(guān)下發(fā)關(guān)于依法嚴打涉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被告人夏兆偉得知后,分別于2020年2月27日、2月29日在其QQ群及微信群中發(fā)布“出售小太陽鸚鵡400有要打聯(lián)系”等出售信息。同年3月2日,靈璧縣森林公安局在夏兆偉家中查獲“小太陽”鸚鵡1只,后被送至宿州森林動物世界有限公司安置。經(jīng)鑒定,涉案鸚鵡為暗色錐尾鸚鵡,該動物被列入《頻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CITES)附錄II中。
被告人夏兆偉于2020年3月3日主動到靈璧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夏兆偉違反國家有關(guān)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收購、運輸、出售國際重點保護的珍貴頻危野生動物暗色錐尾鸚鵡1只,應當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兆偉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罰金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夏兆偉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兆偉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夏慶年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兆偉違反國家有關(guān)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頻危野生動物暗色錐尾鸚鵡1只,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夏兆偉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夏兆偉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夏兆偉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戚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楠